工作职能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规程,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承担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协调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发布灾情和预警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三)统筹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四)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调配各类应急物资装备;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防治与救援职责。
(六)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
(七)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中央、省驻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八)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的落实;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的管理。
(九)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指导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