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102-0002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2-24 09:03
文  号: 宿震指办〔2021〕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
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815

宿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
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24 09:0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宿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
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震指办〔20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将《宿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021219

 

 

宿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机构性质 宿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等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决策部署。

第二条  指挥部构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第一副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6名,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指挥部办公室构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应急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抗震救灾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指挥部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协调军队、武警等驻宿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维稳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负责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市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各地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协调市级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演练、救援队伍训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市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组织排查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地震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动用指令,负责市级粮油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指导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市教体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市科技局:组织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市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监狱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会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重要地质灾害点、隐患点进行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供气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市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市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市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市文化和旅游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供水、排水管网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负责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团市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宿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宿州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及时赔偿保险金。

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二)全体会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由指挥长,或受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提交会议。

(三)专题会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受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提交会议。

(四)会议事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八条  联络员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研究问题、布置工作。

第九条 沟通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全市抗震救灾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应急响应期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震情、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条 工作制度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工作监督检查、演练、会商、通报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文件签发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按程序报指挥长,或受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签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及时请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有关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 发布实施 本规则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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