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执法案例】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宿州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假证、无证、违规宣传招生、培训走过场、考试放水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宿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更加规范。为深化典型案例警示震慑效应,以案示警,现公布第二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宿州市灵璧县夏楼镇再生源建筑垃圾回收站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5月28日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在对灵璧县下楼镇再生源建筑垃圾回收站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焊工作业人员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宿州市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6月18日,宿州市应急管理局陪同地市互查工作组对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仪表巡检、维护记录中王某某、马某某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宿州市春潮化学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 年 8 月 20 日,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赴春潮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查实1名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4.宿州市砀山县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9月24 日,安徽省宿州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查实该公司现场1名电焊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后交办砀山县应急管理局处理。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砀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常见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具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工作环境特殊等特征,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作业人员本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