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应急局:重拳出击严打“非法小化工” 两起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5-05-30 17:46 编辑:灵璧县应急局 来源:灵璧县应急局 【字号:   阅读:17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吸取江苏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11”和河南周口红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20”两起较大爆炸事故经验教训,有效管控化工安全风险,灵璧县统筹推进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对以注册名称中冠有生物、医药、科技、新材料等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及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单位的厂房(仓库)、闲置民房等为重要场所,开展全方位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近期查处整治2家非法违法化工生产企业,严惩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有力震慑非法违法行为,彰显安全监管部门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的决心。  

案例一:灵璧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一、案例简情

2025416日,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灵璧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经查,该公司为化工企业,从事杀虫剂生产。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安全设施设计等安全三同时资料,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即进行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链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投产设备未经安全设施设计

一、案例简情

2025427日,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变更生产设施设备涉及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未做安全设施设计。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0(拾万元整)罚款、对其负责人作出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下一步,灵璧县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依法依规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守好安全生产底线、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