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洛高速泗县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日02时50分许,G1516盐洛高速宿州泗县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浙F7**99)追尾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皖C2**31),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梁言顺,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省委常委、副省长王东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覃卫国,副省长李中,副省长范付中及宿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以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健全防范机制,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公安、交通、工会、卫健等部门组成的盐洛高速泗县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及市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浙江省嘉兴市、安徽省蚌埠市安委办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突发团雾影响,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加之相关车辆非法违法行为管控不力等因素叠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桐乡市旗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泰物流公司)。涉事车辆(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等。公司共有轻型货车2辆、小型客车6辆(均登记在王某旗及其亲属名下),聘用驾驶员8人。
资质情况。该公司未办理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2.蚌埠市浩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翔物流公司)。涉事车辆(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张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等。公司共有重型仓栅式货车28辆、重型半挂牵引车11辆,驾驶员55人。
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蚌字34030******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3年1月19日至2027年1月18日,核发机关: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旗泰物流公司。经调查,2023年8月起,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旗对其实际控制的5辆6-9座小型客车进行非法改装(含浙F7**99),长期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乘客。调取王某旗本人微信和支付宝账单显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4日,王某旗共收取个人支付费用类转账3370次,共77.3万元。2025年7月至事发前,该涉事小型客车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至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共往返42次;10月12日至11月2日,涉事车辆驾驶员共驾车往返9次,每次均为昼伏夜出、通宵驾车。
2.浩翔物流公司。经查,该公司建立了覆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制定了隐患排查、 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近三年内所属车辆共有49起交通违法记录。截至目前,有19辆车共21起交通违法未处理。涉事车辆驾驶员杜某想入职半年以来,企业未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日22时04分许,冯某洋驾驶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桐乡市永兴小区装载26包半成品衣物和11名乘客(均为河南籍在浙务工人员及家属,共收取乘客钱款2000元)后发车。22时26分许,由申嘉湖高速濮院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23时19分许,经长深高速洑东检查站(江苏省无锡市境内);11月2日00时46分许,经长深高速长江四桥检查站(江苏省南京市境内);01时39分许,经淮安黄花塘枢纽转新扬高速;02时12分许,驶入洪泽湖服务区(江苏省宿迁市境内);02时25分许,从该服务区驶出后经泗洪北枢纽转盐洛高速,通过皖苏省界进入安徽宿州境内,向西行驶;02时48分许,该车经过盐洛高速K285+950洛阳方向卡口。
11月1日17时55分许,杜某想驾驶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出发;18时03分许,由沈海高速院上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途经青新高速、威青高速、青银高速、青岛机场高速、青兰高速、长深高速、京沪高速;01时22分许,驶入新扬高速骆马湖服务区;01时50分许,驶出该服务区,经泗洪北枢纽转盐洛高速,经皖苏省界进入安徽宿州境内向西行驶;02时50分许,沿事发路段慢速车道行驶。
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显示:02时50分许,冯某洋驾驶该车沿快速车道行驶至盐洛高速洛阳方向K288+300处,受团雾影响,视距受阻,由快速车道向右驶入慢速车道,追尾碰撞前方杜某想驾驶的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6人死亡、6人受伤。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位于G1516盐洛高速公路洛阳方向K288+300处,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行车速度120km/h,路基宽28m,路面宽23.5m,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道路中心为中央分隔带。现场线形顺直,路面平整,视线良好,设置有波形梁护栏,交通安全设施完备齐全。
2.道路管养情况。G1516盐洛高速公路泗县段由安徽省徐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道路养护由安徽交控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养护。经查,该路段建立了高速公路日常巡查记录台账与隐患整治台账,事发点道路标志标线完好,无遮挡。
设计合规性情况:该路段设计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
3.道路日常监管情况。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负责G1516盐洛高速宿州段全长114.7Km的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治安及刑事案件限期处置等工作。所管辖路段无省际公安检查站,只在宿州北收费站设置执法站。三大队下设4个路面中队,其中一、三中队合署办公,负责灵璧至皖苏交界处路段道路交通违法查处及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每班组8人全天24小时不间断巡逻执勤。调取三大队勤务安排和巡逻车辆行驶轨迹数据,11月1日20时00分至事故发生前,三大队共安排8名执勤警力、4辆警车,分2组2个时段不间断开展巡逻巡查;20时00分至次日08时00分,巡逻里程超1000公里,符合《全省交警系统路面勤务落实工作标准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执勤民警胡某双的执法记录仪显示:11月2日02时30分许,执勤人员巡逻至事发路段附近时,路面能见度良好。
事发高速公路“一路三方”为有效应对团雾安全风险,依据辖区气象监测数据、历史事故及地形地貌等信息,结合高速公路管理经验,排查出辖区团雾多发路段20处并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将路面巡查、设备监测与视频监控等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了协同预警,根据雨、雪、雾等极端天气对辖区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及时实施分级交通管制。
(五)事故车辆情况
1.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福田牌,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营,实际车主为王某旗(系王某营哥哥),核载9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2022年6月20日经桐乡市宝迪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承保。经查,车辆系王某旗要求驾驶员改装(拆座椅),改装地为王某旗家(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事发时,车内后排座椅均已拆除,实载12人,装载26包半成品衣物(货物)及人员行李,除第一排乘员外,其他乘员均坐在所运输的货物上。
经查,2023年以来该车共有7起交通违法记录,其中,2023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0日因客货混装在G60沪昆高速桐乡收费站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交管部门现场查处2次,2024年12月13日、2025年8月24日因非法改装在国省道、城市道路分别被浙江省嘉兴市、河南省周口市公安交管部门现场查处1次,2024年8月24日、2025年9月25日因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分别被江苏省镇江市、宿迁市公安交管部门非现场查处1次,2025年9月18日因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桐乡市湖盐线与同裕路交叉路口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交管部门非现场查处1次。
2.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解放牌,登记所有人:浩翔物流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孟某峰,货车总质量限值31吨,运载货物为胡萝卜,实际车货总重32.32吨。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2024年12月9日经安徽长征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交强险及商业险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北部湾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盐洛高速洛阳方向K288+300处时,车身前侧与向前行驶的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端部发生碰撞。
经现场勘查及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饰板、前风网及左右侧前组合大灯缺失;左右前轮翼子板见向后位移、压缩变形、刮擦痕迹并有红色物质附着;前舱盖见向后位移、凹陷破损、刷状刮擦痕迹并有红色物质附着;前风挡玻璃破碎;左右侧A柱见向后位移、凹陷刮擦痕迹并有红色物质附着。
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下防护装置见破损损失痕迹;左右后组合尾灯缺失,防护罩见向前位移、刮擦痕迹并伴有红色物质减层;后牌照固定板向前位移;车身后侧车门左右部底板见向前凹陷、刮擦痕迹并伴有红色物质减层,局部见玻璃碎片附着。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测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0万元。
(八)其他情况
天气情况:晴,温度9-18℃,无降水。
经调取事故现场周边视频监控显示,11月2日02时48分许,事发路段出现团雾,02时57分许,事发路段团雾消散,持续时间约9分钟。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月2日02时50分许,宿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胡某双和辅警李某按要求开展路面巡逻,至蟠龙山服务区出口处,听到车辆碰撞声音。因团雾较浓,无法确定事发精确地点,胡某双当即根据声源方向翻越2道护栏,迅速找到事故现场。在尝试打开小型客车车门未果后,遂指挥货车驾驶人开启双闪、摆放警示标志设置防护区,督促当事人撤离至高速公路护栏外,同时设法救援车内被困乘客。李某接胡某双指令,将巡逻车辆驾驶至事故后方300m处,开启警报器及爆闪灯预警,后撤离至护栏外观察道路情况。期间,事故车辆后方有大型货车驶来,胡某双用强光手电向来车频闪警示并高呼停车,来车在距离事故现场2m处停下,避免了二次事故的发生。
胡某双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通过值班室呼叫119,安排中队增援警力,同时在泗县与泗洪县交界处部署警力引导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在等待救援力量期间,胡某双用警棍、撬棍击碎小型客车车窗玻璃,将后排尚有意识的被困乘员转移至应急车道边缘;同时动员现场货车司机,合力将2台涉事车辆分离,因小型客车前部变形严重,车门始终无法打开。
事故发生后,高速三大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调动当班全部警力,会同119、120及徐明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等救援力量全力开展事故救援。
03时01分许,徐明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并在泗洪往宿州方向K282+300处干线情报板发布事故警示信息。
03时18分至04时15分高速三大队及泗县公安局共9组警力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03时44分,119 消防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03时42分、03时47分第一组、第二组共5辆120医疗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现场“一路多方”力量分设指挥调度组、伤员救治组、事故勘察组、现场管控组、信息报送组等,全面有序开展现场施救、事故处置、内外围管控、人员安抚劝导等各项工作。05时16分,最后一名伤者送上救护车。06时50分许,涉事车辆均拖离事故现场,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03时42分许,120救护车辆、消防救援车辆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将伤员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接报信息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常务负责同志,省公安厅、交管总队领导,市公安、应急、卫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泗县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宿州市积极协调徐州市卫健部门开通绿色诊疗通道,并安排交警带道护送,将伤情稳定伤员分批转院至徐州市中心医院、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协调社会救助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20余万元。同时,安排警力在医院驻点,全力协调救治伤员,及时掌握伤员家属思想动态和相关诉求。现已有5名伤员出院,1名伤员转入康复医院进行康复训练。
宿州市和泗县政府成立善后工作专班,对死者家属采取“一组一人一策”开展接待和抚慰工作,畅通沟通渠道,主动了解并帮助解决相关诉求。截至目前,先后接待死者家属90余人次,4名死者尸体已火化并完成丧葬后事。相关人员及家属对我市伤员救治、安抚等善后工作表示满意,有家属以赠送锦旗方式表达谢意。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交警、路产、消防等部门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现场协同高效,有效避免了二次事故的发生。执勤民警不顾个人安危,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为事故救援赢得了宝贵时间。现场应急指挥顺畅、相关部门配合密切,职责履行到位。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及时准确。舆情管控及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应对处置工作总体规范有序、运转通畅、科学高效,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了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冯某洋驾驶车辆时,受团雾影响,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改装、超员载客、人货混装,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加重了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涉事车辆驾驶员乙醇定性分析和毒驾检测
经检测,排除冯某洋、杜某想酒驾、毒驾嫌疑。
2.车辆鉴定
根据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和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366号)鉴定意见:
(1)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侧与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侧发生过碰撞。
(2)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GB11564-2024)的相关规定,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相关规定,左右侧后组合尾灯在事故中损坏。
(3)事发时,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108Km/h,皖C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为70Km/h。
3.死亡原因鉴定
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冯某洋及乘员死亡原因,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如下:
(1)冯某洋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致中枢性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张某霞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岳某丽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王某兴符合开放性颅脑毁损伤死亡。
(5)党某云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双下肢多处骨折并发创伤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6)王某涛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致中枢性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分析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问询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其他突发自然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嘉兴市桐乡市有关部门对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2.周口市淮阳区、太康县有关部门对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
1.旗泰物流公司,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长期非法载客,并在运输过程中超员、人货混装。
2.浩翔物流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车辆安全设施疏于管理,所属车辆后部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3.冯某洋,长期驾驶非法改装、超员载客、人货混装车辆,未落实停车休息制度、疲劳驾驶;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
4.党某云、张某霞等11名乘员,安全意识淡薄,乘坐非法改装、人货混装、超员载客车辆。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嘉兴市桐乡市公安交管部门路面管控与执法闭环不到位,未有效强化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对已查实的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改装行为未依法督促整改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导致其长期存在的非法改装、非法载客、超员载客、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2.嘉兴市桐乡市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监管与源头管理不到位,对其辖区内旗泰物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长期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从事货运、人货混装、超员载客等违法行为,监管查处不力。
3.周口市淮阳区、太康县公安交管部门,对在辖区内长期活动的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监管不到位,对已掌握的非法改装问题未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对其长期持续的非法载客、超员载客、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路面查处不力。
4.周口市淮阳区、太康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长期在其辖区内活动的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监管不力。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无道路运输证、非法载客、超员载客及人货混装等多项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冯某洋,疲劳驾驶非法改装、超员载客、人货混装的车辆,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王某旗,男,46岁,旗泰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浙F7**99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宿州市泗县公安局立案调查。11月14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泗县看守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旗泰物流公司,非法改装车辆,长期非法载客,运输过程中超员、人货混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相关问题移交嘉兴市依法依规处理。
2.浩翔物流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涉事车辆存在后部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问题移交蚌埠市依法依规处理。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嘉兴市桐乡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涉事车辆非法改装行为查处后未督促闭环整改,对该车长期存在的非法改装、非法载客、超员载客、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路面监管不到位,相关问题移交嘉兴市追究其相关责任。
2.嘉兴市桐乡市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监管与源头管理不到位,对其辖区内旗泰物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长期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监管查处不力,相关问题移交嘉兴市追究其相关责任。
3.周口市淮阳区、太康县公安交管部门,对涉事车辆非法改装行为查处后未督促闭环整改,对该车长期存在的非法改装、非法载客、超员载客、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路面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相关问题移交周口市追究其相关责任。
4.周口市淮阳区、太康县交通运输部门对涉事车辆无资质长期在其辖区从事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监管查处不力,相关问题移交周口市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涉事小型客车驾驶人及乘员驾乘超员载客、非法改装、人货混装的车辆,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感知能力缺失。小型客车驾驶人长期驾驶违法车辆,昼伏夜出、通宵驾车,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涉事小型客车非法违法源头监管失察失管,嘉兴市、周口市两地相关部门对该小型客车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未能有效打击,对高风险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三)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旗泰物流公司,长期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超员载客、人货混装,安全生产法纪意识淡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浩翔物流公司未落实员工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对车辆安全设施疏于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
(四)高速公路省界撤站后执法管控手段减少
2020年以来,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统一撤站,原依托主线收费站开展的安全检查与精准拦截查辑手段随之缺失。宿州市虽然在高速公路上下道口对七座以上客车等重点车辆实施严格管控,但对外地高速公路过境车辆缺乏安全、有效的执法手段,削弱了对高风险过境车辆的管理能力。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协同治理与源头管控
深化长三角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共享高速公路监控视频、违法数据、车辆信息等数据资源,对高速过境重点车辆进行“风险画像”,分析其高频违法类型、通行时段、路线偏好,精准锁定重点管控车辆。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同做好收费站入口重点管控车辆的违法行为查处,严防“病从口入”,防范遏制风险外溢。同时,在省际收费站、重点服务区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危化品车辆违规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与秩序。
(二)深刻汲取教训加强事故防范
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宿州对过境车辆非法违法行为监管查处手段不足的问题。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共享交通安全管理数据,协同治理、精准打击过境车辆违法行为。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面包车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治理,对6至9座小型客车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见人见车,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在国省道交通卡口、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对面包车、中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严格落实超员载客、非法改装、非法营运“三必查”,对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形成强力震慑,坚持防范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恶劣天气应急管理
交管部门要联合气象、交通、高速经营管理等部门,完善“一路多方”应急联动处置机制,针对秋冬季节团雾易发多发特点,提高视频巡查及路面巡逻频次,加强恶劣天气短时临近预警,做到快发现、快处置。联合“一路多方”细致摸排辖区团雾多发路段,针对性开展声光警示提示优化提升改造。运用科技信息手段,积极探索团雾等突发恶劣天气有效应对措施,破解精准预警提示难题。
(四)加强交通安全精准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针对不同群体、季节、路况特点,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精准推送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广泛开展应急驾驶安全知识宣传,特别是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提醒。定期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案说法,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营造安全出行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