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二、承办机构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实名登记(个人身份证信息)
五、申报材料
举报事项相关证据(文字、照片、录音、影像等资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举报
2.填写“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单”
3.呈送局领导批阅
4.分办核查
5.结果反馈
七、服务时限
举报的核实工作,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可顺延20个工作日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0557—3255827
2.开展“6.16”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二)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二、承办机构
宣传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及内容
利用宿州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开展安全生产走基层活动。在6月16日,会同市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现场安全咨询。
宣传期间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演出;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七、服务时限
每年6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传教育科:0557—3255821
3.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二、承办机构
市应急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
本市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发生的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五、服务流程及内容
发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后,按照相应的市级专项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应急指挥中心:0557-3255825
4.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2〕27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风险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快捷高效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尤其是极端天气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二、承办机构
市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建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定期开展风险与减灾能力的调查,协调推进相关平台应用、对接、数据共享,掌握风险信息。通过会商研判,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中心:0557-3255815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二、承办机构
科技和信息化科(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相关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组织、参与、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相关行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预案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科技和信息化科(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0557-3255812
6.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承办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七、服务时限
长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557-3255809
7.开展“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9〕1号。
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19〕2号。
二、承办机构
宣传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及内容
利用宿州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防灾减灾常识,开展防灾减灾走基层活动。在5月12日,会同市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发放防灾减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现场防灾减灾咨询。
宣传期间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防灾减灾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七、服务时限
每年5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传教育科:0557—3255821
8.汛情通告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4.《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二、承办机构
防汛抗旱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2、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情通告》。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协调科:0557-3255815
9.旱情通告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二、承办机构
防汛抗旱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干旱应急响应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抗旱应急响应;
2、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旱情通告》。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协调科:0557-3255815
10.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二、承办机构
减灾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生活救助、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灾后重建
五、申报材料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六、服务流程
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布本机构因灾恢复重建补助核定有关情况。
七、服务时限
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其余活动每年汇总年底公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减灾救灾科:0557—3255808
11.开展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承办机构
减灾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自然人、发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群众)。
五、申报材料
义演、义卖活动组织者,递交义演、义卖申请;捐赠食品、药品或物资的企业(个人)提供质检报告、合格证、发票。
六、服务流程
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通过有效
方式,(由接收机构或部门公示)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
七、服务时限
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其余活动每年汇总年底公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减灾救灾科:0557—3255808
12.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发布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预警和灾情信息;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二、承办机构
防汛抗旱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预报台风将影响我市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水利、水文、城管、住建、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会商,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七、服务时限
台风暴雨影响期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协调科:0557-3255815
13.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见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三定”规定职责。
二、承办机构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及时会商研判森林火险等级,面向社会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0557-3255819
1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公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内容
定期利用市应急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对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进行公布。
七、服务时限
每月公布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0557—3255816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员,且该证原由本机关颁发的。
五、申报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0557-3935702
16.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补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四、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员,且该证原由本机关颁发的。
五、申报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0557-3935702
1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员,且该备案证明原由本机关颁发的。
五、申报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935702
18.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员,且该证原由本机关颁发的。
五、申报材料
(一)补办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0557-3935702
19.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申报推荐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荐申报2016年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通知》(皖安办函〔2016〕69号)
二、承办机构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社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依据评定标准提供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及内容
(一)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
申报程序:参加申报的企业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在自评基础上自主申报,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有关现场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企业推荐到市安委会办公室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开展考评审定,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对合格企业向社会公示、命名表彰。
(二)市级安全社区申报。
申报程序:社区在自评基础上自主申报,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社区申请材料和有关现场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社区推荐到市安委会办公室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社区申请材料开展考评审定,并对部分社区进行现场考评,对合格社区向社会公示、命名表彰。
七、服务时限
每年8~11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0557—3255827
20.市属企业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二、承办机构
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
三、服务对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时间满足规定的学时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张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3.填写申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核实申请人是否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培训等信息;
2.核实合格的,发放准考证;核实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准考证,取消考核资格;
3.核对身份证、准考证及本人等信息;
4.申请人参加考核。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0557-3255826
21.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宣教活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严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地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4〕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二、承办机构
宣传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及内容
利用宿州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开展安全生产走基层活动。在6月16日,会同市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现场安全咨询。
宣传期间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演出;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七、服务时限
每年6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传教育科:0557—3255821
22.地震应急救援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相关单位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救灾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
二、承办机构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本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
五、服务流程
地震发生时,依法依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0557-3255819
23.指导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相关单位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救灾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
二、承办机构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组织开展年度宿州市应急救援演练,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0557-3255812
24.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2.《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防汛抗旱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及有关单位、应急队伍、业务人员
四、服务条件
定期、不定期组织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培训,开展防汛减灾宣传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服务流程
1.制订年度防汛抗旱演练、培训及宣传计划;
2.按计划对部分党政负责人、防汛抗旱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3.召集有关单位及部分群众,开展模拟汛情演练,提高市县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及人民群众避险水平;
4.在公共区域开展防汛避险知识宣传;
5.根据开展情况,总结演练效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协调科:0557-3255815
25.市级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防汛抗旱协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出现汛情、旱情时。
五、服务流程
1.准备:出现汛情、旱情时,组织防汛抗旱会商,调集防汛抗旱物资。
2.实施:防汛抗旱物资到位,开展防汛和抗旱工作。
六、服务时限
出现汛情、旱情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协调科:0557-3255815
26.接收救灾捐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二、承办机构
减灾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七、服务时限
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减灾救灾科:0557—3255808
27.地震应急预案发布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2.《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地震局关于建立防震减灾 抗震救灾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应急防灾〔2021〕9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各县(区)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牵头修订《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经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
六、服务时限
年底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0557-3255819
28.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的技术
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2.《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地震局关于建立防震减灾 抗震救灾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应急防灾〔2021〕9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地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会同市地震局、市城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汴河景观办等有关单位,推动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灾害防治管理科:0557-3255819
29.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由预案发布单位填报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送市应急局进行审查,市应急局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符合相关要求,市应急局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如不符合要求,则将相关材料退回,预案发布单位补充完善后再报。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935702
30.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皖应急〔2021〕155号)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时,应当将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报送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报告的培训机构发生注销等变更行为的也需向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培训机构信用体系管理。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全面启用安全生产资格证电子证书,考核合格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微信公众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四种方式查询和下载电子证书。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科:0557-3935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