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601-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日期: 2026-01-15 11:3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5 11:3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77号令进行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77号令进行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文件资料包含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77号令进行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备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总量控制权下放设区的市、省直管县)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资格证书。

10.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

11.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12.安全评价报告。

13.企业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书。

14.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未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0.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11.营业执照。

12.安全评价报告。

13.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清单。

14.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5.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表。

16.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材料。

17.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查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且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3.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操作证。

7.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8.经营场所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合同。

9.营业执照。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11.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表。

12.安全评价报告。

1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77号令进行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77号令进行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文件资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宿州分厅等渠道,登录账号进行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受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需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环节的事项,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3.办结:审查通过的,办结完成后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用户中心查看办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3570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