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5〕监一-94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罚〔2025〕监一-94号
被处罚人:郭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610125************
邮政编码:234000
联系电话:1899400****
家庭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所在单位:开元制药(安徽)有限公司
职务:**
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金江五路36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线上监测显示:开元制药 (安徽)有限公司酯化、氢化、环氧车间-环氧生产工艺-环氧反应釜的PZT-10302B(反应釜 压力传感器)于2024年11月21日10时36分16秒发生报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 处置,先后触发10次橙色预警,并于11时24分20秒升级触发红色预警。主要证据有调查询 问笔录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 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账号955883131200011286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