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1412-00040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4-12-17 发布日期: 2014-12-17 17:27
文  号: -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2-12-03 09:23:2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泗县“9.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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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9.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242 发表时间:2014-12-17 17:27

2014912851左右在泗县境内104国道894km+946m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造成三死亡,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7条的规定,政府成立了由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监察公安总工会、泗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政府“9.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检验鉴定、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9月12日08时51分左右,余**驾驶一辆皖A2L225号小型轿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至泗县境内894km+946m处偏左行驶,与相对方向由张利利驾驶的苏CM233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苏CM233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利及乘车人邰**当场死亡,张某秀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周**、许**及皖A2L22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余**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理工作。市交警支队迅速启动了较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成立了“9.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专案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已经结束。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余**:男,1989年10月28日生,住泗县,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身份证号:3422251989****0051,准驾车型:C1,驾驶经历5年,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0月15日,有效期:2014年10月15日,出事时驾驶皖A2L225号轿车,事故中受伤。

2、张**:男,1987年1月1日生,住泗县,身份证号:3422251987****5753,准驾车型:G证,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8月8日,有效期6年,出事时持“G”证驾驶苏CM233H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经事后检测:事故中两车驾驶人的血液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事故乘车人情况

1、邰**(系许**妻子):女,1970年3月9日生,住泗县,出事时系苏CM233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2、张**(系张某利父亲):男,1963年6月6日生,住泗县,出事时系苏CM233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周**:男,1983年9月27日生,住泗县,出事时系苏CM233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故中受伤。

4、许**(系邰**丈夫):男,1967年10月11日生,住泗县,出事时系苏CM233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故中受伤。

(三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104国道宿州市泗县境内894km+946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全宽12m,沥青路面,路面潮湿,有交通标志、标线。事故发生路段无监控。

事故路段由泗县交警大屏山中队负责路面日常安全监管。

(四)车辆情况

1、皖A2L225“科迈罗3564CC”牌小型轿车(非营运,核载4人,实载1人)。车辆所有人:卢**,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1月31日,有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

2、苏CM233H“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核载5人,实载5人)。车辆所有人:张**,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6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6月30日,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经事后鉴定:皖A2L225号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61-65km/h。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当事人余**驾驶皖A2L225号轿车在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偏左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①事发路段当天因雨路滑且能见度低。

公安交警在隐患排查打非治违和查处证照与准驾车型不符方面工作不力。

(二)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皖A2L225号驾驶人余**违法占用对车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四十二条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批捕)。

(二)张某利、邰**、张某秀、周**、许**无责任。

(三)毛**,泗县交警大队屏山中队民警。作为当天值勤民警,未认真落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证照与准驾车型不符行为监管不力,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石*泗县交警大队屏山中队队长责事故路段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打非治违”工作执行不力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五)泗县公安局交警指导基层中队开展隐患排查、“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为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由泗县公安局对泗县交警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从该起事故中反映出交通管理部门在打非治违、隐患排查等方面还有疏漏之处因此,还要不断加大国道、省道及农村道路行车秩序整治力度,加强辖区巡逻警力投入,确保辖区内面、点、线的巡查管控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影响道路通行的安全隐患。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驾驶人的自身素质,让每位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到不超员、不超速、不超载、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同时,平时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使广大驾驶员熟知法律法规,杜绝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及时研究、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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