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和《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和《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和《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由我局牵头编制,涉及领域主要是地震、突发地质灾害两大类自然灾害。目前,《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和《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成,并与《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进行了有效衔接。为进一步提高编制质量,形成工作合力,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4时前,将意见建议加盖公章反馈我局,发送至指定邮箱,有无建议均须反馈。
联系人:杨启冬
电子邮箱:1481333177@qq.com;
附件: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提高全市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宿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我市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市辖区外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1.1市震指组成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宿州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宿州银保监分局和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市震指办公室
市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震指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抗震救灾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担任。
2.1.3市震指工作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市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市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震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报告,请求支援。在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之前,由市震指指挥长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后,按照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县(区)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视情对受灾县(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二级应急响应市震指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办启动。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市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同时涉及我市和周边市的,由我市和周边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地震发生在相邻区域时,根据地震对本市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市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配合省地震局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地震预报意见,组织预报区人民政府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当辖区内发生2.0级以上地震、我省其他地区或周边省份相邻区域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在接收到省地震局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后,于震后20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县(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并及时续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
市人民政府接报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及时续报;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市震指,通报市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1.1先期处置
市震指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3)市地震局联系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4)市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5.1.3指挥协调
市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3)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7)协调、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保护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视情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2)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震指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3)其他重要事项。
5.1.4应急处置
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之前,市震指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震指。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按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或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1)搜救人员。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居民,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驻宿解放军及民兵、武警部队、市地震灾害现场工作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市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范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社会动员。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1)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根据需要。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以及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配合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及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5.2.2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根据市政府指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3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我市及灾区、县(市、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在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队开展各项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办视情启动三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当有需要时,可以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支援。
5.3.2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县(市、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震指报告,在市震指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队开展各项工作。
5.4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震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市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由市震指汇总后上报省震指和市人民政府。
6 恢复重建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先进技术,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各级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同时,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基础设施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或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地震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市应急局和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即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专家会商结果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部门根据市政府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发生人员伤亡时,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县(区)应急、公安、地震、宣传等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市辖区外地震应急
当市辖区外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当我省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0月28日印发的《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宿震组发〔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3.市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组织排查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地震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动用指令,负责市级粮油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指导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5.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6.市教体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市科技局:组织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10.市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监狱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11.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会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重要地质灾害点、隐患点进行监测预警。
13.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供气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1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市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6.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7.市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18.市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19.市文化和旅游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2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供水、排水管网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负责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2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3.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24.团市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25.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26.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宿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7.武警宿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8.市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2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30.宿州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及时赔偿保险金。
31.国网宿州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震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灾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市应急局承办市震指会议和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
3.市应急局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或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建立前方指挥机构;
4.市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各级指挥机构、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武警宿州支队、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指导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负责军地工作衔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订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研提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决心建议;
2.协调安排航空航天侦察和部队现地勘察,协助判明灾损情况;
3.会同抢险救援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办理军队抢险救援力量兵力调动;
4.协调建立军地应急指挥通信;
5.协调安排军队运力投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开放军用机场使用,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6.协调安排军队卫勤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任务,调集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置;
7.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重要目标安全;
8.协调组织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商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商受灾地方指挥机构指导灾区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市应急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航空、铁路运输需求;
4.市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进行协助;
5.市应急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市震指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6.市应急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协调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7.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和装备的航空、铁路等投送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局、国电宿州供电公司、相关通信企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三)重点任务: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重要通信畅通;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通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全省公众通信网平稳运行;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处理灾区现场无线通信网络频率分配和电磁干扰问题;
4.国电宿州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通讯设施供电保障;
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组织通信企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7.市应急局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交通通行、物资供应等。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三)重点任务: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水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
2.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协调受灾地方指挥机构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市交通运输局门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市应急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负责组织实施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远程运输投送。
六、医疗救治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三)重点任务:
1.市卫生健康委、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红十字会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3.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厅、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负责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杀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七、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电宿州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负责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矿井塌方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防范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次生灾害,指导做好灾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3.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等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4.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
5.宿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灾区加强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因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的应急处置,指导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对灾区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对灾区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0.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指导震区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11.市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对灾区石油、天然气等重大关键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13.国电宿州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对灾区重大关键电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4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八、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应急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宿州银保监分局、市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国电宿州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指导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宿州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3.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牵头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4.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负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5.市应急局、省民政厅、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团市委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安排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6.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省民政厅、市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救灾捐赠、发放工作;
7.市人防办负责协助应急场所开设与管理;
8.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9.国电宿州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电网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电力网络安全运行;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重点任务:
1.市公安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指导灾区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监狱、戒毒场所及水电气热、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重点任务:
1.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3.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4.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
6.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7.市广播电台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重点任务: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宿州银保监分局等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3.市教体局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
4.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5.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负责对灾区重点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油气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重建方案;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7.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指导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生态恢复方案;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灾区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协助各景区主管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有关受灾单位制订科学重建方案;
11.市气象局负责对恢复重建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12.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技术支持;
13.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14.市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市应急局负责受灾地区的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的统计,负责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工作。
十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市台办、市政府办(外事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三)重点任务:
1.市政府办(外事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外救援队伍入境;
2.市应急局、市政府办(外事办)负责协调灾区市级人民政府,指派国外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提供救援行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障;
3.市台办、市政府办(外事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合肥海关、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4.市政府办(外事办)、市公安局为国外救援队伍出入境提供便利保障;
5.市商务局会同市应急局和市政府办(外事办)对接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和响应计划有关工作。
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我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上下联动,高效应对,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政府成立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宿州银保监分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指挥长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各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教体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地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药品应急储备;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气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排水、市政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应急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受灾地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宿州军区战备建设处: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武警宿州支队: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兵力需求和用兵商请,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受灾地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宿州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国网宿州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 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 24 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 24 小时在岗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灾情报告
4.2.1 速报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及以上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 1 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 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 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局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对策。
(4)组织驻宿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受灾地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2)对未进行转移的群众,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根据需要,请求省级支援。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级支援。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受灾地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宿州军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 装备、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通信、交通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 年 6月 8 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15〕56 号)同时废止。
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