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宿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请各县区(园区)于3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王天鹄,电话:3022941,邮箱:szsajj304@163.com。
宿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宿州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安委会针对相关地区、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涉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四条 警示通报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实施,约谈由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警示通报和约谈可同时实施。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30天内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事故的;
(三)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去年同期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五)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负责人或委托市安委办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的;
3.30天内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事故的;
4.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委托市安委办副主任约谈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1.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事故的;
2.对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3.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4.市安委办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5.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1.发生1起亡人事故的;
2.市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对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4.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亡人事故,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单位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市安委办派员参加。
第九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办。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安委办对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