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17年度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2017年度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考核内容(分值) |
考核要点 |
评分细则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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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任 落实 (24) |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
1.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意见》。(1分) |
(1)县、区政府未组织《意见》学习的,扣0.5分。未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进行《意见》学习的,少一个单位扣0.2分。 (2)抽查2个乡镇政府,未组织《意见》学习的,扣0.5分。 |
2. 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通报。(1分) |
(3)县区政府未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的,扣1分。实施方案未明确工作任务的,扣0.5分;未明确责任部门的,扣0.5分;未明确完成时间的,扣0.5分;未结合本地区实际的,扣0.5分;未按照责任分工、时间进度进行督查督办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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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责任 |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
3.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1分) |
(4)县、区政府未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或未出台明确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文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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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1分) |
(5)县、区政府每季度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少1次扣0.5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或纪要不全的,扣除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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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布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1分) |
(6)县、区政府未发布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扣1分;未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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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1分) |
(7)县、区政府未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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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监管 责任 |
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
7. 按照市安委会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完成省政府安委会巡查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10分) |
(8)由市安委办根据“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督查情况进行评分。 (9)未对省、市巡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扣2分(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扣0.5分,未明确整改时限的扣0.5分,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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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明确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落实各行业领域属地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落实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建立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分) |
(10)公安、住建、特种设备、交通、农业、旅游、经信、消防、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未包含安全生产内容的,每个部门扣0.2分; (11)县、区政府未明确煤炭、电力、油气输送管线属地监管责任的,每个行业领域扣0.2分; (12)未明确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每个行业领域扣0.3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就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出台制度或明确工作措施的,每个部门扣0.2分; (13)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未建立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或未开展具体工作的,每个部门扣0.2分; (14)安全监管部门未印发实施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意见的,扣0.5分;印发的意见未结合本地区实际(仅转发文件)或操作性不强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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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主体 责任 |
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
9.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宿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安发〔2017〕5号)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动员部署、摸底排查、落实整改、检查督查和总结验收”各项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5分) |
(15)抽查2个乡镇和县直2个行业部门,未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的;每家扣1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组织全体企业积极参与的,每家扣0.5分;未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和“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档案的,每家扣2分;未按照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和承诺书开展执法检查的,每家扣1分; (16)抽查4家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项清单”19项内容(《关于印发宿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自查自改的,每家企业每项内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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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奖惩 |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
10. 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考核。(1分) |
(17)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中未占权重的(仅有事故一票否决的,不认定占有权重),每项扣0.5分;未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考核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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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定实施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1分) |
(18)县、区政府未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一票否决”的,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未实施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扣0.5分; 未实施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每个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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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 治理 (9) |
法规 标准 |
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
12.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建立实施一致性审查制度。(1分) |
(19)县、区政府法制部门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一致性审查制度的,扣0.5分;未开展一致性审查工作的,扣0.5分。 |
安全 准入 |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把好安全准入关。 |
13.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源头管控、安全准入,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1分) |
(20)县、区政府未制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制度措施的,扣0.5分;制度措施未体现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的,扣0.3分;县、区政府住建、发改、经信部门未落实制度措施的,每个扣0.5分。 (21)县区政府未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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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执法 |
认真落实监管执法职责,大力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
14. 严格事故直报制度,按规定上报事故统计信息。(2分) |
(22)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渔业船舶、农业机械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联网直报率未达到100%的,每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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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年度执法计划,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2分) |
(23)县区政府未审核批准安全监管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扣1分;安全监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扣0.5分;抽查执法档案文书,不符合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规范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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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时限规定完成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并结案,全文公开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建立并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核查督办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2分) |
(24)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2017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未按期结案的,每起扣0.5分;2017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未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每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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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落实安全生产执法通报、问责和曝光机制,做好安全生产执法跟踪采访报道。(1分) |
(25)县、区政府未对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的,扣0.5分;未对不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的,扣0.5分;未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典型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的,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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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体制 机制 (10) |
机构 建设 |
深化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力量。 |
18. 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充实县乡基层监管执法力量。(2分) |
(26)县、区政府未制定出台充实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有关文件,未明确具体措施的,扣0.5分。 (27)县、区政府未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扣0.5分。 (28)抽查2个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执法装备的,每个乡镇扣0.5分。 |
19. 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2分) |
(29)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的,每个扣0.5分;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每个扣0.5分。未提供资料证明全部覆盖或抽查到功能区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扣除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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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设 |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
20. 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基层执法人员配备并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分) |
(30)县、区政府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的,扣1分。基层执法人员未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的,每个扣0.2分。 (31)县、区财政部门未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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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轮训力度。(1分) |
(32)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2分,未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参加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集中轮训并组织考试的,每少一人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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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管理 |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落实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
22. 健全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1分) |
(33)县、区政府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未明确应 急救援管理机构的,扣1分。未建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扣0.5分(使用省级统一的应急救援平台的,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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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1分) |
(34)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未建立完善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的,扣0.2分;未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的,扣0.2分; 抽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每个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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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深化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加强实战化应急演练。(1分) |
(35)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扣0.5分;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的,扣0.5分;未组织本级政府应急预案演练的,扣0.5分; (36)抽查4家企业:编制预案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风险评估)的,每家扣0.2分;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配备应急物资的,每家扣0.2分;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每家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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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安全 预防(14) |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
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
25.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南》和省、市的《工作方案》,指导、推动地方和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1分) |
(37)县、区政府未制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措施的,扣0.5分;未定期分析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的,扣0.5分;未将防范措施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抓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措施落实的,扣0.5分; (38)抽查4家企业:企业未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措施的,每家扣0.2分。 |
26.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2分) |
(39)县、区政府未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方案的,扣0.5分。未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的,扣0.5分。未开展风险辨识、建立风险防控清单的,扣0.5分; (41)省政府督查室开展“六项机制”督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未整改落实的,每项扣0.5分; (42)抽查县区政府4个相关部门,未开展风险管控,构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每有1个部门扣0.5分; (43)抽查4家企业: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每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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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风险管控 |
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加大源头事故防控力度,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
27. 部署并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2分) |
(44)县、区政府未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扣0.5分;各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制定的方案中确定的部门)未制定实施方案的,每个部门扣0.2分;未全面开展风险摸排,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未形成电子分布图的,扣0.5分;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扣0.5分; 未完成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等功能区定量风险评估,未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特殊作业等安全整治的,扣0.5分;未统筹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未将化工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扣0.5分;未实施部门联合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制度的,扣0.5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位于化工园区以外的,扣0.5分;未制定本辖区所涉及的高危化学品全过程管控要求措施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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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落实并完成国家和省里下达的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淘汰退出任务,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积极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1分) |
(45)产煤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未开展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的,扣0.3分;未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的,扣0.3分;未制定实施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措施的,扣0.3分;未落实并完成国家和省里下达煤炭行业去产能和淘汰退出任务的,扣0.3分。 (46)未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的,每个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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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开展煤矿淘汰退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1分) |
(48)抽查4家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矿山采空区、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或未查到有关部门检查记录的,每家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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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持续推进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1分) |
(49)县区政府发改、能源、住建、国土、安监部门未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回头看的,扣0.5分;经信、国土、公安交管、交通、安监部门未开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的,每个行业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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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安全 保障 |
强化预防性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
31.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社区建设。(2分) |
(50)县、区政府未定期组织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的,扣0.5分; (51)未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或安全社区建设的,扣0.5分; (52)未按照《关于创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加强规范化乡镇创建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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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加强对城市房屋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1分) |
(53)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特种设备、旅游等部门未开展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的,每项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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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1分) |
(54)县、区公安、文化部门未制定或执行人员集中的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审批制度的,每个扣0.5分;未进行人员集中的大型经营性活动安全预警,提示加强安全监管措施的,每个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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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1分) |
(55)县、区安监、公安、气象、地震等部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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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 工程 建设 |
加快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提升工程建设。 |
35. 加快实施煤矿、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高速铁路和重要航道安全防护、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预警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建设。(1分) |
(56)县、区安监、经信、国土、公安消防、公安交管、交通、未实施煤矿、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的,每项扣0.5分(未完成阶段任务的,扣除相应分值);未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预警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建设的,每项扣0.5分(未完成阶段任务的,扣除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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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础 建设 (13)
五、 基础 建设 (13) |
安全 投入 |
设立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
36. 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优惠。(1分) |
(57)县、区安全监管、财政部门未制定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按计划使用的,扣0.8分;县、区税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优惠的,扣0.2分。 |
37.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1分) |
(58)抽查县、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未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的,扣0.5分。 (59)抽查4家企业:涉及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的企业,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每家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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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创新 |
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运用,推进科技强安。 |
38.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深度融合。(1分) |
(60)对照《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皖安监规〔2017〕32号)提出的重点任务,未按工作进度完成相关任务,被市安全监管局通报的,每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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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卫生 |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
39. 发布实施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1分) |
(61)县、区政府未发布实施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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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1分) |
(62)县、区安全监管局未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工作的,扣0.5分;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的,扣0.5分;未开展水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扣0.5分。 (63)抽查4家企业: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每家扣0.2分;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每家扣0.2分;作业环境或设备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风险的,每家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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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 教育 |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 |
41.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宿州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青年示范岗”和平安校园创建等活动。(1分) |
(64)县区安监、共青团、工会、教育等部门未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宿州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和“平安校园”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的,每项扣0.5分。没有活动记录、活动成果、活动总结的,每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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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考试体系,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检查。(1分) |
(65)安全监管部门未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检查的,扣0.5分; (66)抽查4家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全员培训的,每家扣0.2分;未开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的,每家扣0.1分;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每家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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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使用安监干部网络学院开展培训工作。(1分) |
(67)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未制定安监干部网络学院培训方案的,扣0.5分;参训人数未超过三分之一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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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逐步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1分) |
(68)县、区教育部门未开展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研究工作的,扣0.3分。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未将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以及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中的,每少一个扣0.3分;未明确“七进”具体内容、方式和质量标准的,扣0.2分;抽查活动记录,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每个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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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监督 |
健全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
45. 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1分) |
(69)县、区政府未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的,每个扣0.3分(没有投诉举报接报、处置、反馈档案的,扣除相应分值;市级政府未设立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的,不扣分);未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的,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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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机制 |
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
46.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建立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1分) |
(70)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未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扣0.5分;未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严格落实惩戒措施的,每个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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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分) |
(71)未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制度的,扣0.5分;(72)安监、住建、经信、交通、渔业等部门未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未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扣0.5分。 (73)抽查4家企业:抽查的企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而未实施的,每家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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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事故 防范 (30) |
死亡 人数 |
实现事故死亡人数减少。 |
48. 按可比口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基准数(以2016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为基准数)以内,每超出1人扣1分。最多扣10分。 |
(74)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基准数的,每超出1人扣1分。 |
事故起数 |
实现事故起数下降。 |
49.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较大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属地负主要责任的),第1起扣2分,以后每发生1起,较上1起多扣1分。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取消评选优秀资格。以2016年度一般工贸事故起数为基准数,一般工贸事故起数每超过一起扣1分。最多扣20分。 |
(7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较大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属地负主要责任的),第1起扣2分,以后每发生1起,较上1起多扣1分。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取消评选优秀资格。以2016年度一般工贸事故起数为基准数,一般工贸事故起数每超过一起扣1分。最多扣20分。 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扣分规则另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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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减分 与加 分项 |
减分 |
安全生产工作受到通报批评。 |
50. 未按规定要求核销事故、报送材料,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扣分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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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未按规定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中规范核销事故的,有1起扣1分。 (77)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的,有1起分别扣5分、3分、1分。 (78)县、区政府(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受到市安委办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或被市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的,有1次扣0.5分。 (79)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有1项扣1分。 (80)未按要求报送布置的有关工作材料的,有1例,扣0.5分。 |
加分 |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
51.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最高不超过10分) |
(81)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层面推广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每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4分;省或市政府(安委会)层面推广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每项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82)受到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嘉奖、表彰的抢险救援行动,每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4分;受到省或市政府(安委会)嘉奖、表彰的抢险救援行动,每次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83)出台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84)县、区政府(所辖乡镇、街道)及其有关直属部门,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受到国家部委级或省、市政府表彰的,每例加1分,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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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票否决 项 |
对符合《宿州市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否决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
注:总分标准分值为100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