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集日期:[ 2017-07-27 ] 至 [ 2017-08-01 ] 状态:已过期

 宿安办函〔20179

 

 

关于征求《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事故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规定,拟对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8日印发的《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宿政办发〔2013〕6号)进行修改,现征求意见,请于8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董宏柱,电话:3022941,邮箱:szsajj304@163.com。

 

 

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事故风险防范能力,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救援和妥善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的保险险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但具有一般商业保险的功能,还具有风险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善后、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建立事故风险预警平台等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二)上一年度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累计2起以上的企业强制实施。
    (三)鼓励其他安全生产重点行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统一浮动机制”的模式规范运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安监、住建、交通、公安、农委等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保险机构设计适合本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急性职业性中毒、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仲裁、诉讼等法律费用及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
    (四)事故调查费用。

第八条 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将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第九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包括下列损失或费用: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

第十条 企业投保的具体保险项目,费用等实施细则、赔付办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企业与保险公司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事故预防费用制度。承保单位每年按照保险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市安监局要规范提取和使用事故预防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专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保单位,并选取招标评分排名第一的保险公司为主承保单位,其他保险公司为共保单位,建立共保体系,强化风险管控,确保风险共担。资质审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系列条款;
    (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
    (四)具备省内其他地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经验;
    (五)具备专门从事风险检查的专业队伍的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六)保险公司近三年被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制定好保险产品,服务企业和社会。

第十四条 承保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承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经纪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亦可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管控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并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库,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政府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安全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体保障措施如下:

(一)参保单位的保险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有关部门要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实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