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应急办〔2020〕5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微博微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经研究制定了《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影响力,确保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以下简称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微博名称: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平台为新浪网微博。政务微信名称: 宿州应急管理,发布平台为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第三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及时快捷”的原则,围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深化改革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第四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包括:
(一)转载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重要应急管理工作动态;
(三)有关工作的经验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释义;
(五)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剖析;
(六)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七)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下列信息不得发布:
(一)涉密信息、敏感信息、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的信息;
(三)未经证实的资讯。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发布信息,收集、整理网民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上的意见建议,以及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信息需要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由单位经办人员负责起草微博、微信发布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局办公室。
第七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信息,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核:
(一)需要发布的一般信息,由信息提供人员经本单位负责人核稿后送局办公室审核;
(二)重要通知通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大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
(三)领导活动信息 由参加活动的牵头单位及时提供,并经参加活动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转载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政府、省应急厅机关门户网站和局机关门户网站的信息可不经过上述审核程序。
第八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信息坚持“涉密不上网,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按保密规定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第九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回复。
(一)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局办公室转相关科室(单位), 相关科室(单位)在第一时间负责拟定回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专人及时回复。
(二)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评论、提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专人及时回复。
(三)局办公室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回应,必要时予以澄清,性质恶劣的可报告局领导予以删除;存在重大社会隐患的,报告局领导后向有关机关反映。管理人员不得发表与政务身份不符的评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