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17:28 编辑:安监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安全监管局 【字号:   阅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工作的管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620日开始,在主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

市区京台高速以东,南外环路以北,沱河路以西,新汴河以南;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禁售烟花爆竹和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二、禁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

三、严控销售

禁放区域范围内,不得审批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单位,依法变更后迁出禁放区域。

四、部门职责

(一)综治部门监督指导各地负责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非法燃放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和噪声影响进行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对在禁放区域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六)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七)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八)工商部门在企业法人成立公司、个人经商经营登记注册时,负责告知开业庆典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九)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十)埇桥区政府、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宿马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要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制止、举报工作。

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非法燃放、存储、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创新形式,强化宣传发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深入机关、医院、学校、社区、殡仪婚庆服务单位等,采取建立宣传站、摆放展板、发放告知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组织管理、宣传发动、查处打击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安监、城管、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6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