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芜湖市镜湖区“2015.10.10”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宿安办〔2015〕69号
转发关于芜湖市镜湖区“2015.10.10”
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芜湖市镜湖区“2015.10.10”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皖安办明电〔2015〕25号)转发给你们,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系列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继续按照“四不两直”监督检查方式,明确检查目标、责任和措施,立即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罐(瓶)及输送管道、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以及餐饮(小吃)一条街等重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从严从快处理到位。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将依法严肃问责。
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