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1-11-15 09:08 编辑:应急局信息编辑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阅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安全设施  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

【案情概况

2021年6月17日,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硝酸铵专项检查督导集中抽查工作,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隐患问题11项,其中合成车间涉及氯化危险工艺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固光仓库外无危险化学品标识且光气检测报警器设置的报警值远高于规范要求2项隐患属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宿州市应急管理局针对以上问题隐患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照省应急厅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接到案情资料后立即展开立案调查,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合成车间涉及氯化危险工艺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和固光仓库外无危险化学品标识且光气检测报警器设置的报警值远高于规范要求违法事实,并对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作出了行政处罚。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合成车间涉及氯化危险工艺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固光仓库外无危险化学品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一方面,通过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开展硝酸铵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反映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合成车间涉及氯化危险工艺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和固光仓库外无危险化学品标识2项重大隐患。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经认真分析、研判案情,认为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及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最终决定,对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且自由裁量适当

案例评析】

本案是安徽省安委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结合“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典型执法成效。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设备问题,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需要聚焦的重点问题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本案中,涉事企业氯化工艺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及固光仓库监测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新宇药业作为宿州市支柱企业,安全管理缺失,危险工艺未设置安全设施,说明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在全市同类企业中进行通报警示,以罚示警,督促企业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