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文明养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0 14:59 编辑:应急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阅读:

 市直工明电〔20201号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文明养犬的通知

 

市委各部、室、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落实《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疫情防控常态长效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党员干部示范作用,助推文明养犬良好氛围快速形成,合力打造干净卫生、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现将党员干部带头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具体要求

(一)按照标准养犬。具有固定独户住所,不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不参与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

1.饲养的犬只为符合规定的品种和标准,且要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管理信息标识牌,配备的束犬绳(链)长度不超过1.5米。

2.定期为饲养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犬类疫苗,做好疫病预防;定期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

3.只在住所内饲养,不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共用部位,不影响邻居正常工作和休息。

4.不虐待、遗弃犬只,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5.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其他规定。

(二)规范携犬外出。携犬外出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责牵引,犬类需佩戴养犬管理信息标识牌。遛犬应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携犬出户应当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人流高峰期。注意自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业街区、公园绿地、影剧院和游乐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3.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收紧犬绳、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4.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

5.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其他规定。

(三)带头模范践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即将颁发的《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严守社会公德。

1.在家人、亲属及邻里中主动宣传文明养犬具体要求,教育和引导身边人自觉遵守文明养犬的有关规定。

2.增强自身责任感,敢当监督人,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制止、规劝他人的违规养犬行为。

3.积极配合所在社区(村)党组织及居(村)委会,就社区养犬事项依法制定相关公约或将文明养犬具体内容纳入居(村)民公约并带头模范遵守。

二、广泛宣传发动

(一)宣传动员。市属各媒体、各地各单位“两微一端”、宣传栏、LED屏等要加强养犬知识宣传,多形式倡导文明养犬,让广大市民群众充分了解、积极支持,为文明养犬行为奠定思想基础。各地各单位要将文明养犬具体要求传达到每位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引导并动员其文明养犬。要结合实际配合所在地公安部门、社区等,组织志愿服务相关活动。

(二)作好表率。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倡导文明养犬既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强城市管理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文明养犬具体要求的学习,增强安全、卫生、健康和文明养犬的意识,以身作则践行文明养犬,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加入不文明养犬劝导志愿者队伍,参与劝导志愿服务。

三、切实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扎实做好本地(系统、单位)党员干部养犬情况摸底,积极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服务月活动(7月下旬—8月下旬)。市公安机关要制定违法养犬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并对外公布。各地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地本部门有不文明养犬行为被举报且被查实的党员干部实行处理,后备干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报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

 

 

中共宿州市直机关工委           中共宿州市直企业工委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     中共宿州市委教育工委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