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2021.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1-14 08:33 编辑:应急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阅读:

2021年10月26日21时16分许,砀山县401省道K11+800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和砀山县人民政府组成的砀山县“2021.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业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在借鉴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结果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10月26日21时16分许,李某驾驶皖LMK136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4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K11+800处时,与相对方向欧同印驾驶的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及同车乘车人张某桥、何某受伤,后经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欧某印,男,53岁,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领证日期:2002年6月17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2.李某,男,23岁,皖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1月16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死亡。

3.张某桥,男,34岁,皖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4.何某,男,27岁,皖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5.张某举,男,52岁,宿州市公路管理中心砀山分中心主任。

6.陈某,男,44岁,砀山县交警大队果园声中队中队长。

7.马某,男,49岁,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8.赵某卫,男,45岁,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三)事故车辆情况

1.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莘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欧某印),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徐庄镇徐庄村西。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无违章。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9月30日。车辆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交强制保险、商业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1月2日。

2.皖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王某威(张某桥妻子),地址:砀山县玄庙镇权集行政村张庄27-2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无违章。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5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车辆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交强制保险、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5月26日。

(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事发地点位于401省道K11+800处,道路为弯道交叉路口,弯道呈东南至东北走向,弯道半径260米,沥青路面,路宽12米,单幅6米,道路中心有单黄实线,设计行车速度60公里/小时。东西道路为005县道,至官庄坝镇。该路段有急弯道标志、T型路口标志,路面干燥。

2.天气情况。夜间,晴。

(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碰撞形态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1583号)鉴定意见,由北向南行驶的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事发地点时,其车身前侧左部及左侧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皖LMK136号小型轿车车身前侧左部及左侧前部发生碰撞,皖LMK136号小型轿车又与事故路段东侧路基外的树木及护坡地面发生碰撞。

2.安全性能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1583号)鉴定意见,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MK136号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均处于有效状态。

3.车速计算。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1583号)鉴定意见,皖LMK136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156km/h,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52-53km/h。

(六)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分析。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257、258、259号)鉴定意见,皖LMK13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乘车人何某为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皖LMK13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桥为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2.乙醇定性分析。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3163、3164号)鉴定意见,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欧某印未检验出乙醇,皖LMK13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七)道路管理情况

1.道路管养情况。事发道路401省道日常管养由宿州市公路管理中心砀山分中心负责,下设养护股和道班具体负责巡查和养护工作。经查,该中心建立了公路养护台账与道班巡查日志;根据当日巡查记录,事发时该路段公路安全设施完好。

2.道路巡逻监管情况。按照管辖路段分工,事故路段交管工作由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果园场中队负责。事发当日,中队长陈飞带队巡逻401省道,处理警情及道路纠违,然后巡逻辖区内县乡道及237国道。

(八)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49800元。

(九)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0月26日21时22分,砀山县交警大队接砀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砀山县401省道果园场黄河大桥南侧弯道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和大队领导及县局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救援和勘查工作,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皖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车上受伤人员尚有生命体征,组织人员配合随后到达的120急救车将伤者拉走抢救,同时报告110指挥中心。交警果园场中队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勘察处理和交通指挥、疏导工作,严防二次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砀山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直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与事故勘查工作。

砀山县政府立即启动《砀山县公安局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事故处理工作组,开展对此次事故的调查取证、善后处理和舆情应对等工作。同时成立工作专班,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信访局、县交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及死者所在地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监控及信访稳控等工作,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理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且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砀山县公安交管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皖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追究责任。

2.陈某,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果园场中队中队长。落实管理制度不到位,路面安全管控存在盲区,对辖区交通违法行为治理不力,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马某,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果园场中队,督促、指导果园场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负事故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成其向砀山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赵某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领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砀山县安委办对其约谈。

5.张某举,市公路管理中心砀山分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辖区老旧国省道路隐患综合治理与提升工作不够深入扎实。建议由砀山县安委办对其约谈。

(二)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皖LMK136“红旗”牌小型轿车乘员张某桥、何某,鲁PG0721(鲁PKW21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欧某印。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砀山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宿州市公路管理中心砀山分中心向宿州市公路管理中心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砀山县政府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县境内客、货、危、校重点企业、单位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和警示活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化重点人、重点车辆源头隐患清剿。组织专家全面排查辖区道路安全隐患,厘清并压实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三方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教育群众文明驾驶,自觉抵制驾驶人员违法行为,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砀山交警大队要牵头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国省道和县乡公路交叉路口“安全五小工程”建设的通知》精神,对国省道、县乡公路交叉路口,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对隐患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急弯、临水等路段开展深度排查,完善相应标志、标线,推动整改落实。把警力和装备最大限度地投入到路面一线,加大对重点车辆、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同时,要协调交通、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强化联动联防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驾驶人的管理力度,加大对酒驾、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速、占道超车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