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2021.9.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12-08 08:18 编辑:应急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阅读:

2021年9月9日18时50分许,埇桥区北杨寨境内206国道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与一辆公交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和埇桥区应急局组成的埇桥区“2021.9.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9月9日18时50分,袁某林驾驶皖LT1875号小型轿车(营运出租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驶至北杨寨行管区大张村路段处时,与刘某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皖L01016D号大型公交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林当场死亡,皖LT1875出租轿车乘坐人杜某婷、赵某、孙某梦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

随后,皖L01016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现场受伤人员赵某、杜某婷分别送至宿州第一人民医院和市立医院,赵某经抢救无效于9月10日9时死亡、杜某婷经抢救无效于9月10日18时死亡。

(二)相关人员情况

1.袁某林,男,41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1月4日。皖LT1875出租轿车驾驶人,事故中死亡。

2.刘某,男,39岁,准驾车型:A3,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9月28日。皖L01016D号大型公交客车驾驶员。

3.孙某梦,男,26岁,祁县镇安徽安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乘坐于皖LT1875出租轿车副驾驶位置,事故中受伤。

4.杜某婷,女,28岁,祁县镇祁南矿小学教师,乘坐皖LT1875出租轿车后排右侧位置,事故中死亡。

5.赵某,男,23岁,宿州市看守所民警,乘坐皖LT1875出租轿车后排左侧位置,事故中死亡。

6.李某,男,32岁,宿州市骏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副部长。

7.张某升,男,47岁,宿州市骏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

8.宋某利,男,49岁,宿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副大队长,主持第二大队全面工作。

9.童某伟,男,54岁,宿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民警。

10.刘某峰,男,48岁,宿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一中队。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皖LT1875大众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4月30日。保险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乘坐人险每座40万×4人,驾驶人员险40万。该车辆属于宿州市骏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2.皖L01016D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3月26日,检验有效日期:2022年3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该车辆属于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四)相关单位情况

1.宿州市骏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骏达出租),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某升,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95935782G,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与宿怀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出租运输(客运出租运输),汽车租赁,汽车配件销售,汽车装潢,广告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朱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84905405E,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怀远南路91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城市公共客运,汽车维修(内部),汽车租赁,汽车配件销售,公交车辆、站亭、站牌、停车场的媒体租赁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旅集团),成立于2012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54471684M,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七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注册资本:300000万元,经营范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资产经营,旅游景区的投资、开发及运营管理,旅游信息平台建设,智慧旅游服务,文化演艺、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地产开发,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投资运营,旅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骏达出租与公交公司均为交旅集团子公司,其中,骏达出租为交旅集团全资子公司,公交公司为交旅集团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80%)。

(五)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现场道路为206国道(烟汕线)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管区大张村路段,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平坦无弯道,全宽12米,中心划设单黄虚线,两侧白色机非分道线,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道路限速80km/h,道路通行状况正常。

2.天气情况。晴,无降水。

(六)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碰撞形态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1566号)鉴定意见,由北向南行驶的皖L01016D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身前侧左部及左侧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皖LT1875号小型轿车车身前侧左部及左侧前部发生碰撞成立,碰撞道路点为该南北走向道路西侧车道内。

2.安全性能分析。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1626号)鉴定意见,L01016D大型普通客车、皖LT1875号小型轿车照明系、制动系和转向系均完整有效。

3.车速计算。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1]痕鉴字第1566号)鉴定意见,L01016D大型普通客车视频画面中通过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为41km/h,皖LT1875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0km/h。

(七)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分析。根据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宿)公(司)鉴(死因)字[2021]134、135、136号)鉴定意见,皖LT1875出租轿车驾驶人袁某林应系颅脑联合胸腹部损伤死亡,乘车人赵某应系颅脑损伤联合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乘车人杜某婷应系颅脑损伤死亡。

2.乙醇定性分析。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2627号)鉴定意见,皖LT1875出租轿车驾驶人袁某林、皖L01016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某未检出乙醇。

(八)事发道路情况

1.道路管养情况。事故路206国道日常管养由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埇桥区分中心负责。中心下设9个道班(工区)负责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事发点属桃园工区。经查,该中心建立了公路巡查台账与隐患整治台账,事发点道路现场限速标志、道路标线完好,没有遮挡。

2.道路巡逻监管情况。事发路段交管工作由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负责,主要开展道路安全宣传、路面巡查执法、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每天有三个重点时段全程在路上巡逻。事发当日,一中队当班民警进行路面巡逻。

(九)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十)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根据市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302120210000423号:皖LT1875号出租轿车驾驶人袁某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存在超速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皖L01016D公交客车驾驶人刘某无责任;皖LT1875号出租轿车乘坐人赵某、杜某婷、孙某梦无责任。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9月9日18时51分59秒,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电话称在北杨寨大张家外环处,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出租车相碰,有人受伤;18时54分30秒,“110”指挥中心将事故信息转市交警支队六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办理;19时许,六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将事故信息转至二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值班民警立即与辖区中队和派出所联系,并向大队领导作了汇报,19时28分许到达事故现场,与先期赶到的二大队一中队、北杨寨派出所民警展开救援、做好现场防护,引导来往车辆有序通行,避免事故现场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的发生。接报后,二大队大队长杨某明、副大队长赵某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指派二、三中队警力到场增援,指挥救援与事故勘查工作。当日20时5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及救援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车辆正常通行。

救援工作结束后,市交警支队成立由二大队大队长杨某明为组长的“9.9”事故处理工作组,进行事故调查取证、死伤者家人接待安抚、舆情管控等工作。目前,伤者孙某梦已出院,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死者袁某林、杜某婷、赵某尸体已经火化,丧葬事宜已经办理完毕,赔偿调解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袁某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存在超速行驶和违规超车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骏达出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不严格。

2.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交通违法行为治理不力。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有疏漏,对运输企业日常监管执法不严格。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司驾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规,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1.袁某林,皖LT1875出租轿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追究责任。

2.皖L01016D公交客车驾驶人刘某、皖LT1875号出租轿车乘坐人赵某、杜某婷、孙某梦事故中无安全生产责任。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宿州市骏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副部长,事故车辆直接管理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开展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2.张某升,宿州市骏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宋某利,宿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日常监管执法不到位,对涉事运输企业未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童某伟,宿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一中队民警。道路巡逻管控不力,对重点车辆重点司驾人员违法行为检查执法不严,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刘某峰,宿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一中队,督促、指导一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负事故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宿州市骏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对司驾人员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129万元的罚款。

2.责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骏达出租安全管理松懈、缺位问题向市安委办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教育群众文明驾驶,自觉抵制驾驶人员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行业监管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上存在的安全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进一步厘清部门内部监管职责,细化工作分工,切实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好部门安全职责。

(三)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大队管辖区域范围,加强和市局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提高警情处置速度。督促出租公司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盔一带”工作措施。加大对驾驶人的管理力度,加大对酒驾、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速、占道超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交旅集团要督促骏达出租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的管理培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加强风险防范,提升道路运输企业本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