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2020.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泗县“2020.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15日19时47分许,G343国道宿州市泗县境内352km+155m处(G343国道与泗县草庙镇梅花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通、工会和泗县人民政府组成的泗县“2020.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业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5日19时47分许,刘路路驾驶一辆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沿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343国道352KM+155M处,与沿泗县草庙镇梅花路由北向南魏孟宇驾驶的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魏孟宇及同车乘车人韩召运、陆超三人死亡。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刘路路,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驾驶员。
2.魏孟宇,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3.韩召运,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4.陆超,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5.魏强,泗县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拥有人。
6.周斌,泗县草庙派出所所长。
7.蒋亚飞,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二中队中队长。
8.周继,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9.贾献忠,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实际所有人陈德意,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9月,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9月,车辆违法行为已处理30个,未处理7个。保险情况:交强险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商业险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保险金额:100万,有追加1000万赔偿。
该车辆属于凤阳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张二明,为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UAH4Q72(1-1),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子镇黄庄村,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等。
2.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实际所有人为魏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3月,检验有效日期:2021年03月,车辆违法行为已处理6个,未处理4个。保险情况: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保险金额:50万。
该车辆属于泗县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魏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J5YL79(1-1),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城虹郡3#C楼1403室。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装饰材料销售等。
(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343国道在泗县境内共44公里,分三期建设,事发路段为三期工程,于2017年交工验收。343国道为东西走向,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道路宽18米,道路中间绿化带宽2米,沥青路面。梅花路为南北走向,北交343国道北端路宽12米,南端路宽6米,沥青路面,道路有标志标线。
2.天气情况。晴,视线良好。
(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碰撞形态分析。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0]痕迹鉴字第2163号)鉴定意见,自西向东行驶的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正面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右侧中部发生剧烈碰撞,两车受惯性影响滑入道路南侧沟渠。
2.安全性能分析。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0]痕迹鉴字第2163号)鉴定意见,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的制动性能和转向性能均处于有效状态。
3.车速计算。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0]痕迹鉴字第2163号)鉴定意见,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事发时(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2km/h-65 km/h。依据现有的材料资料,无法对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速度作出鉴定。
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0]痕鉴字1522号)结论,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为63km/h
(六)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分析。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742、743、744号)鉴定意见,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魏孟宇、乘车人韩召运、陆超为溺水性窒息死亡。
2.乙醇定性分析。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796、797、798、799号)鉴定意见,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驾驶人刘路路、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魏孟宇、乘车人韩召运、陆超未检验出乙醇。
(七)道路管理情况
1.道路管养情况。事故路G343国道日常管养由泗县公路局负责。经查,该局建立了公路路政巡查台账与隐患整治台账;根据当日巡查记录,事发时该路段没有涉路违法行为,公路设施完好。梅花路为村道由草庙镇负责维护养护,镇政府安排专人维护,标识标线完好。
2.道路巡逻监管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二中队负责全县国道和省道全路段巡逻和路面监管,并对辖区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派出所负责辖区县乡道路安全巡逻。事故路段交管工作由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二中队和草庙镇派出所共同负责。事发当日,秩序二中队接县公安局通知在县城全天候参与文明创建,县局110指挥中心丁伟安排辖区草庙派出所交警中队进行路面巡逻。
(八)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九)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经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2020年12月2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如下:
1.魏孟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魏孟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刘路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刘路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韩召运、陆超不负事故责任。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2月15日16时许,刘路路驾驶一辆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运输石英砂尾泥从凤阳县出发至泗洪县,18时许,刘路路沿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19时47分许,行至343国道352KM+155M处,与沿泗县草庙镇梅花路由北向南魏孟宇驾驶的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而后两车滑行驶入343国道南侧边沟,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仰翻坠落于边沟内,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右侧翻压在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上。
事故发生后,刘路路拨打了报警电话,接警后大队值班民警立即与所辖草庙派出所交警中队联系,并向大队领导作了汇报,20时9分到达事故现场,与先期赶到的草庙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展开救援、做好现场防护,引导来往车辆有序通行,避免事故现场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的发生。接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安排部署,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省交警总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泗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直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与事故勘查工作。事故现场即刻成立了交通疏导、现场勘查调查、事故救援三个小组开展工作。21时5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将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魏孟宇和乘坐人韩召运、陆超3人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3名人员已无生命体征。23时3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及救援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车辆正常通行。
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公安局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成立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成立了三个专班,带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人员分别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维稳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魏孟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做到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刘路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魏孟宇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让行、刘路路驾驶车辆观察疏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泗县公安交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司驾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规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魏孟宇,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追究责任。
2.刘路路,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滁州市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3.魏强,泗县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登记为非营运车辆)的实际拥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泗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4.周斌,泗县草庙派出所所长。辖区道路管控不力,对重点车辆重点司驾人员管理不严,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蒋亚飞,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二中队中队长。落实管理制度不到位,路面巡逻管控不力,对辖区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够,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周继,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二中队,督促、指导二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负事故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7.贾献忠,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领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泗县安委办对其约谈。
(二)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乘员韩召运、陆超,事故中无安全生产责任。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凤阳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属车辆安全管理不严格,司驾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负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滁州市相关部门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成向泗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教育群众文明驾驶,自觉抵制驾驶人员违法行为,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管部门要组织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促进驾驶人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确保运输安全。
(三)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泗县交警大队要牵头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国省道和县乡公路交叉路口“安全五小工程”建设的通知》精神,仔细排查境内交叉路口,对未设置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普通国省道、县乡公路交叉路口,按照标准要求设置警示桩(道口标柱)、标志牌、减速带、凸面镜、爆闪灯等。同时,要切实加强管辖路段的安全防控工作,协调交通、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强化联动联防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泗县政府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县境内开展客货运车辆安全隐患大排查,仔细检查乡道、县道、省道和国道交叉路口安全设施设备,做好路面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全面排查辖区道路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