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503-00036 信息分类: 信用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日期: 2025-03-12 15:5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5〕综合-2号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5〕综合-2号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12 15:5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罚〔2025〕综合-2

 

被处罚单位: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48

邮政编码:23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鲁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61-****12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12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宿州市祁东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0万瓶/年溶解乙炔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现状评价项目”过程控制体系执行不严,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未按规定开展现场勘验。主要证据有执法文书、《询问调查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账号95588313120001187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 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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