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合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合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应急监二〔2024〕93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总工会,各团县(区)委,各县(区)妇联、科协,各园区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宿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合激励措施(试行)》已经2024年10月25日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 宿州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宿州市委员会 宿州市妇女联合会
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1月1日
宿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联合激励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营商环境,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安全管理的内生动力。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市应急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安全监管差异化。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二级以上重点检查企业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对二级以上非重点检查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停限产措施差异化。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等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二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复产验收优先进行。依法停产后申请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顺序优先对本级监管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标准化等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从调整年度的1月1日开始执行。费率根据本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进行下浮: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50%且工伤发生率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的,费率下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下浮。标准化等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根据企业标准化不同等级相应下浮保险费率,原则上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分别下浮20%-30%、10%-20%、5%-10%。
六、金融信贷优先服务且贷款利率下浮。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贷款利率较同品种非标准化等级企业下浮10-30个BP。一级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评审工作,贷款利率下浮30个BP;二级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评审工作,贷款利率下浮20个BP;三级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评审工作,贷款利率下浮10个BP。
七、政策资金奖补优先考虑。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国家、省、市级各类竞赛、评比活动中获得荣誉的,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支持;一级、二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资金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八、信用修复优先办理。将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优先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荣誉申报优先支持。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十、评先评优优先推荐。标准化等级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时予以优先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按地区、行业及领域优先推荐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先进单位(集体)和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评选。
本激励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