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403-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7 08:58
文  号: 应急办〔2024〕1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应急局法宣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809

关于印发《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07 08:5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关于印发《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办〔202411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34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过程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化解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应急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事项承办科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全程管理,负责合同的前期调查、可行性论证、评估、谈判、文本起草,以及合同的送审、提请签订、备案、履约、争议协商、仲裁或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起草的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科室)职责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

第六条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次性小额购置商品(金额1万以下),或常规性批量购置职工福利、慰问等物品,商品单价较低,即时交付且无需后续质保等约束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形式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七条  局合同文本草案,实行审查制度。我局签订合同,均需按程序送交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签订。符合《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需按程序送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合同承办科室在提请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前,应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法定要素齐全,文字表达准确,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明确。合同文本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申请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一般合同草案的审查可以采取合同相关科室会议论证的方式,并由局法规科签署意见。较为复杂、疑难、重大的合同应当委托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合同的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订立的背景及情况说明,包括对对方当事人的调查、评估材料,可行性论证材料,风险评估材料,谈判情况材料;

(二)相关合同文本草案;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合同承办科室要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同订立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查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主体。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签约的职责权限。

(二)内容。重点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违法给予相对方土地、税费优惠及特许经营资格,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是否违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是否妨碍公平竞争等。

(三)程序。重点审查合同协议涉及的前置审批程序、授权程序、招标及采购程序等是否履行,合同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第十二条  局法规科在收到合同承办科室提供的全部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需邀请合法性审查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的,经局领导批准,出具审查意见的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合同承办科室应当配合做好审查工作,因无法提供全部材料导致审查意见延期出具或无法出具的,因此产生的责任由合同承办科室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或签订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局签订的合同,由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加盖局印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的履行合同。合同承办科室作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合同验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成立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专家参加。重点加强对合同供货数量、相关参数和执行期限等内容的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或者提供经过局领导同意的说明材料后方可通过验收。

    办公室要加强财务审核,重点对验收报告是否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审核,对验收报告未通过且未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合同不予财务审核。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预期违约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合同的副本报送局法规科、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科室应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将合同文本,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调查、论证、评估、谈判、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研究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涉及的相关材料立卷,提交局办公室归档。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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