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采掘施工企业委托审查)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采掘施工企业委托审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
五、申报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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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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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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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营业执照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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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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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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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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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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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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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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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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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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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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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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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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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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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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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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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需提交)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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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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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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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复核;
3.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颁发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颁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五、申报条件
各地市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发起证件颁发申请。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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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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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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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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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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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体检证明或个人健康承诺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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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试合格证明(内部核验,无需申请人提供)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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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复核;
3.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255826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五、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且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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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供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
|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复核;
3.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二类经营)
一、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二类经营)
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五、受理条件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
1 |
备案申请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3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5.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备案(第二类经营)
一、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备案(第二类经营)
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五、受理条件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
1 |
备案申请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3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
|
√ |
|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6.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五、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3.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
1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3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4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5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供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复核;
3.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五、受理条件
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未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
1 |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2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5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6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7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登记表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8 |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9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10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11 |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12 |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13 |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
√ |
|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复核;
3.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五、受理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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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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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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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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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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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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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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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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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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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的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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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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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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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评价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的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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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提交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复核;
3.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
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主要负责人
一、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主要负责人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五、受理条件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六、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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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
1 |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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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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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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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办 |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办结: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7-3935702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厅D119应急管理类综合窗口。
十一、监督电话
0557-12345
0557-666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