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行政确认类分表)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234
发表时间:2024-01-12 10:3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 | 1.1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 |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二)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3.《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四条第二、第三款: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为其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
1、受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规定时间内送达许可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1.2安全生产标准化撤销 |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1、受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规定时间内送达许可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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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3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期满复评 |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2.《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标准化等级继续有效,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
1、受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规定时间内送达许可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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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
1、受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规定时间内送达许可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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