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许可第1项,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安监局执法力量和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是否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进行抽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工商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确认第1项,项目名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采取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机构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现场考核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取得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可以在规定的网站查询到;取得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到期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按期换证。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开展跟踪检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现场考核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取得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可以在规定的网站查询到;取得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到期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按期换证。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机构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的监管档案。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取证相关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申请不予受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予以受理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确认第2项,项目名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采取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备案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等。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跟踪检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等。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企业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的监管档案。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市政府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予以受理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许可第2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执法对象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有关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
(3)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6)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7)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8)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A.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B.变更建设地址的;
C.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D.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是否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4)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是否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6)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A.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B.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的相关材料;
(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的相关材料;
(3)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相关材料;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相关材料;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相关材料;
(6)主要技术、工艺相关材料;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相关材料。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相关材料;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相关材料;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相对人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许可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其他权力第1项,项目名称: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的实施采取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备案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局执法力量和全市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涉及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事故隐患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事故隐患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1.事故隐患是否与上报一致;
2.事故隐患信息表所载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
3.检查营业执照;
4.检查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跟踪检查:
1.事故隐患是否与备案申请表一致;
2.事故隐患信息表所载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
3.检查营业执照;
4.检查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事故隐患企业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隐患备案申请表;
2.事故隐患信息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档。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隐患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事故隐患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事故隐患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备案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许可第3项,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安监局执法力量和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等。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等。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抽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的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制件;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13、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工商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在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其他第2项,,项目名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采取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备案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全市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具体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是否与备案申请书一致;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工商营业执照。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的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且无毒品犯罪记录。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是否与备案申请书一致;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工商营业执照。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且无毒品犯罪记录。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后的跟踪检查:
1.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是否与备案申请书一致;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工商营业执照。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的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且无毒品犯罪记录。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是否与备案申请书一致;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工商营业执照。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且无毒品犯罪记录。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企业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备案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许可第4项,项目名称: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是否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是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是否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是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抽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证照齐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2.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管理合规,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的相关资格(合格)证书,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
4.安全条件材料,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工商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或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许可第5项,项目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执法对象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有关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是否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是否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是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是否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是否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是否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进行抽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4.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培训记录;
5.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相对人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许可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应急预案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其他权力第3项,项目名称: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应急预案的备案采取监督检查,对应急预案的备案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备案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全市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应急预案备案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是否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4)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是否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是否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6)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开展备案后的跟踪检查: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备案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政府应急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应急预案备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急预案的备案予以受理、备案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备案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应急预案的备案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应急预案的备案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其他权力第4项,项目名称: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采取监督检查,对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局执法力量和全市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查看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是否已停止。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备案后的跟踪检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是否已停止。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的监管档案。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事项信息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行政许可第6项,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应急局执法力量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1. 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许可情况;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4.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5.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6.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7.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8.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9. 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10. 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等。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1. 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许可情况;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4.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5.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6.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7.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8.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9. 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10. 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等。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进行抽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的证明文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制件;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13、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4、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15、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工商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州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21〕5号)其他权力第5项,,项目名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总体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采取监督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备案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局执法力量和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应急预案备案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采取查询资料、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应当责令整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内容是否包含: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企业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跟踪检查
对没有按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跟踪检查:
(四)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全部资料和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行政处罚的全部资料。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理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被调查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二)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