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罚〔2023〕9-2号)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9 16: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罚〔2023〕9-2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香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宿马园区城东路36号 邮政编码:2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7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6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安徽香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大型罐体内部焊接未纳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现场通风设备故障无法启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账号 955883131200006119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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