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312-00015 信息分类: 信用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5 15:0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煤安罚〔2023〕19号)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煤安罚〔2023〕19号)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05 15:0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煤安罚〔202319

被处罚单位: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 邮政编码:2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0561-497**** 

违法事实及证据: 1.8104外机巷回风流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2.1055风巷单轨吊使用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规定,给予 问题1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问题2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合并对朱仙庄煤矿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34130023000851535948)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宿州市埇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