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应急)煤安罚〔2023〕19号)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05 15:0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应急)煤安罚〔2023〕19号
被处罚单位: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 邮政编码:23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0561-497****
违法事实及证据: 1.8104外机巷回风流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2.Ⅱ1055风巷单轨吊使用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 问题1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问题2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合并对朱仙庄煤矿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34130023000851535948)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宿州市埇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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