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310-0000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0-23 发布日期: 2023-10-23 14:5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2023年10月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义达新材料)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2023年10月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义达新材料)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23 14:5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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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3 市应急管理局 SGS_XZCF_ZRR 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c2e21b0c-f032-49e8-bf7c-c258beb64e3a                                        
CF_XDR_MC CF_XDR_LB CF_XDR_ZJLX CF_XDR_ZJHM CF_WSH CF_WFXW CF_SY CF_YJ CF_CFLB CF_NR CF_NR_FK CF_NR_WFFF CF_NR_ZKDX CF_JDRQ CF_YXQ CF_GSJZQ CF_CFJG CF_CFJGDM CF_SJLY CF_SJLYDM BZ DFBM GKZT QZSXMC SXYZCD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地方编码 公开状态 权责事项名称 失信严重程度
赵** 自然人 身份证 341221********9297 202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徽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 赵鑫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23/10/19 2099/12/31 2026/10/19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11341300MB15600770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11341300MB15600770   341300 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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