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1609-00004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09-12 17:17
文  号: 安监综〔2016〕13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816

关于印发《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12 17:1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安监综〔2016132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的规定,我局对《宿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预案进行了全面优化修订,经专家审定和912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912


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市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施救方针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科学高效、平战结合的应急机制。

1.3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详见附件7.1

1.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发生的下列事故及因自然灾害导致(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

2)超出市辖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根据上级指示或市安全监管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设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市安监局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相关业务科室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1)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事宜,接收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向省安全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接收上级指示,传达上级和局领导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本局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

2)综合科: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接收处置事故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总报告,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与预测预警工作;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协助地方政府发布事故信息。

3)安全监管科:承担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提供事故单位业务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向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务等。

4)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警工作;协调、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提拱救援装备联络方式等信息。

2.2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安监局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2.3应急专家

市安全监管局设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救援需要,通知有关专家参加救援,并成立应急专家组。应急救援专家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

2.4市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安监局应急指挥部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市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7.2

对应上述等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级。

3.2预警行动

根据事故发生形势分析,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响应的事故,发布预警,并分别用蓝、黄、橙、红色标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黄色、红色、橙色预警公告。预警发布的同时,通知市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预警公告内容详见附件7.3

3.3  信息报告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下列事故信息:一般及以上事故信息;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重大事故险情信息等。

市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内容详见附件7.3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

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市安全监管局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预案,上报并接受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上报并省安全监管局,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级响应

4.2.1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按照本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需要支援的提出请求。

4.2.2市安监局应急指挥部响应

安全监管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市安监局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接受省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进行处置

1)指挥长指令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

2)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

3)市安监局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调集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地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协调市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落实上级领导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

4)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4.2.3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与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负责人或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市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包括: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队伍负责人以及市有关单位人员等。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2)应急联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下列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信息组: 由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等工作。

5)事故调查组:由安监、监察、工会、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4.3 信息发布

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市安全监管局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可参与相关工作。

4.4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现场救援指挥部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受伤与救援伤亡人员补偿安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救援总结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应向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市安全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预案组织修订更新和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5.《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32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9.《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皖安监应〔201681号)

10.《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政发〔200611号)

11.《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7.2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及等级划分表

类别

等级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尾矿库

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

烟花爆竹

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发生洪水漫顶、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发生洪水漫顶、较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3预警公告和事故报告内容

7.3.1预警公告主要内容及发布方式

预警公告主要内容:

预警信息来源、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对特殊人群、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

7.3.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发单位名称、地址、性质等,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发单位名称、地址、性质等,事发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涉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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