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宿安办〔201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事故风险防范能力,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救援和妥善处置,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安监法〔2015〕166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多方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防控、应急救援、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试点先行,分步推进,2016年底,形成保险服务覆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高危行业格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鼓励其他安全生产重点行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保障对象
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人员,包括企业从业者以及社会公众。
(三)责任范围
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抢救费用;对伤亡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以及与保险事故相关的鉴定、公证、法律等费用。
(四)实施方式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统保示范方式,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按照“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统一浮动机制”的模式开展工作。承保单位要坚持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市场范围及规则运作。
三、保障措施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过渡,尚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经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
(三)市安监局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比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
四、保险方式
要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标准。费率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实施浮动费率和奖励机制。
五、预防费用
为加大对事故的预防力度,提供事故预防资金保障,承保单位每年按照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市安监局要规范提取和使用事故预防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引导有关企业积极参保。要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对所有应参保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使其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要积极开发符合我市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合理确定费率,规范、高效、优质开展承保理赔服务,定期对参保企业开展必要的安全风险管理。
(三)加强政策衔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注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已经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将退还已缴存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工伤保险补充功能,高危行业企业在享受工伤保险外,通过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