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204-00018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日期: 2022-04-15 10:57
文  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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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宿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凤鸣广场项目“2021.12.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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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凤鸣广场项目“2021.12.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5 10:5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2021年12月18日9时20分许,宿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凤鸣广场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工会、住建、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宿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凤鸣广场项目“2021.12.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建筑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宿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凤鸣广场项目(以下简称凤鸣广场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港口中路与凤鸣路交叉口南侧,建筑规模81467平方米,合同价格14000万元,项目包含商务办公A、B、C座,商业10A#、10B#、11#,地下室(车库),人防地下室。该项目于2019年3月15日开工,事发时该项目主体工程已结束,正在进行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

2018年7月13日,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凤鸣广场项目工程施工协议。2018年8月8日,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诚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凤鸣广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1年4月30日,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凤鸣广场项目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商务办公B#(不含西面)、C#及商业10B#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

(二)建设单位情况

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置业),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机关: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伍仟伍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某军,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施工单位情况

1.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建设),凤鸣广场项目总承包单位,成立于2003年10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84324Y,登记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20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沈某涛,营业期限:200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防水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及景观规划设计、建筑智能化、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材销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八建设),凤鸣广场项目分包单位,成立于2018年12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AGWQ1R,登记机关: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某,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混凝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特种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水稳层、水泥、钢材、五金、水暖材料销售;电力设备安装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监理单位情况

安徽诚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诚建),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登记机关: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2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华洋新世界6#楼6层,法定代表人:梁某君,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相关人员情况

1.邱某套,金八建设凤鸣广场项目临时聘用人员,事故中死亡。

2.闫某博,力天建设凤鸣广场项目经理。

3.陈某坤,力天建设凤鸣广场项目安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

4.张某林,金八建设凤鸣广场项目负责人。

5.营某,安徽诚建凤鸣广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6.张某,中都置业凤鸣广场项目甲方代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15日,市住建局在第四季度安全检查中,发现凤鸣广场项目在吊篮使用过程中未设置警戒区域,存在交叉作业、作业人数超过2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违规作业行为,局工作人员当场对该项目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书。金八建设违反停工整改指令,于12月18日安排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人员候某勤、邱某套在施工现场卸真石漆沙料,准备在B#楼北侧采光井内立面施工。上午9时20分许,邱某套上到B#楼8层操作电动吊篮,准备下降到2层平台处与工友共同作业。电动吊篮下降过程中由于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固定锲块崩落,导致吊篮猛然下坠,下坠至B#楼4层与5层之间时,由于吊篮安全锁受力锁死造成吊篮急停,惯性作用致使邱某套从吊篮内弹出,掉落至B#楼与裙房交接处的二层采光井平台。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经检查邱某套已无生命迹象。

12月20日,力天建设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吊篮顶部悬挂机构固定不规范,下降过程发生设备故障。

2.邱某套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二)间接原因

1.力天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停工整改工作要求。

2.金八建设使用不合格吊篮作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违反停工整改要求,擅自组织人员违规作业。

3.中都置业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对总包单位违反停工指令擅自施工行为失察失管。

4.安徽诚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督停工整改指令不力。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省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精神不扎实,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有疏漏。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相关单位监督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邱某套,金八建设临时聘用人员,在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从事吊篮作业,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闫某博,力天建设凤鸣广场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2.陈某坤,力天建设凤鸣广场项目安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外包队伍管理不到位,停工整改期间违规组织人员作业,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因其涉嫌危险作业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某,中都置业凤鸣广场项目甲方代表。履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力,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4.张某林,金八建设凤鸣广场项目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到位,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5.营某,安徽诚建凤鸣广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负监理失职责任。建议对其处8000元的罚款。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违规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管理不严格,对分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55万元的罚款。

2.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行业标准,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不力,负事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45万元的罚款。

3.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停工整改期间违规施工行为失管失察,负事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35万元的罚款。

4.安徽诚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到位。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要增强法治意识,认真执行政府监管指令,依法组织生产。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外包队伍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要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本单位安全管理力度,加强施工作业全过程安全监督,强化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重点是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杜绝“三违”行为。

(三)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督促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政府监管指令。严格落实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施工合同管理和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运行;要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安徽诚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实行闭环管理。

(四)市住建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厉打击违反政府指令擅自组织生产行为,对本次事故暴露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实查处。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治违除患”专项行动年活动,组织在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消除监管盲区与隐患死角,切实做到警钟长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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