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105-0001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14 15:31
文  号: 宿防指〔2021〕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815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14 15:3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防指〔20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510

 

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指要求协同高效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市防指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地方在暴雨、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总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量;协调做好灾后水毁修复工作。

(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县区防汛抗旱责任;

(五)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较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六)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市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指挥长: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二)第一副指挥长:受指挥长委托,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三)常务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四)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组织落实市防指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开展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五)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协助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开展影响较大的防洪抗旱设施调度运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六)副指挥长(市城管局局长):开展城市防汛排涝设施调度运用工作,督促落实城市防汛及供水相关工作。

(七)副指挥长(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八)副指挥长(武警宿州支队支队长):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九)副指挥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组织指挥消防队伍参加抗洪抢险,遇灾群众救助;协助地方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十)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组织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天气、雨情、水情、旱情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应急资源保障,保证防汛抗旱指挥体系运转顺畅。

第六条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市应急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四)协调、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

(五)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六)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七)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会商会议。

第八条 市防指全体会议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和推进防汛抗旱工作。原则上每年主汛期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召开次数。

第九条 专题会议是指以市防指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台风防御、较大洪涝和干旱灾害应对等专题工作的会议。根据专题会议主要任务,由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方防指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根据预测预报和汛情旱情发展,市防指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防范应对等工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其中,预防阶段、级响应期间,由市防办负责同志主持;级响应期间,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级响应期间,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主持;级响应期间,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

第四章  预防准备

第十一条 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一)汛前,市防办提出市防指组成人员调整建议和市政府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其他成员调整建议,报指挥长批准。

(二)汛前,市防指向社会公布重要堤防、涵闸、中小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按要求将相关防汛责任人报送省防指备案。

(三)汛前,市防办督促市、县防指落实本地区的防汛抗旱责任人,建立各级领导包保责任制,落实基层网格化工作责任制。

(四)汛前,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防洪工程、地质灾害、城市排水防涝、旅游景区、避灾场所、油气管道、交通线路、涉水工矿企业和工程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完善预案方案体系。

(一)市防办组织编制完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市政

府批准后印发;各县区组织编制完善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防指备案。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系统(行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根据在市防汛抗旱预案中承担的职责任务需要,制定本单位应急工作手册。

市水利局组织编制重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经市防指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经市水利局审批后报市防指备案。

第十三条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汛前,各县区、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系统(行业)内工程设施以及重要区域、重点部位等防汛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工作台账,限时完成问题整改。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应急度汛预案,落实度汛责任措施。

汛前,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市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整改意见通报有关县区政府。

第十四条 做好物资和队伍准备。

(一)市防办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汛抗旱物资补充更新工作,加强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

(二)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及保障工作。

(三)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力量调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组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群众性巡堤查险队伍,并登记造册,明确抢险救援和巡查防守职责。

第十五条 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一)市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二)汛前,市防办视情组织有关防汛责任人及业务骨干开展培训。

(三)汛前,市防指视情组织开展抗洪抢险综合演练;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区防指结合本系统(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主汛期前,市防指提请市政府召开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分析防汛抗旱工作形势,动员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七条 市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业)的防汛抗旱信息收集、报送,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汛期,市防办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十九条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宿州水文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降雨、洪水、干旱、台风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监测预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市防指、市防办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防御形势,提出工作建议。根据会商结果,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和相关部门发出防御通知或有关预警信息,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商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市防指向可能受灾地区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督促当地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会商意见、灾害发展趋势以及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防指根据《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明传电报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明传电报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明传电报由市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签发;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明传电报由市防指指挥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当重要河湖、重要水工程达到或超设计标准洪水、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指可依法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级、级、级应急响应期间市、县区防指依照市、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期间,市防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根据工作需要,市防办可实行联合值守工作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其指派人员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级响应期间,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市防办调度指挥。

第二十六条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重要信息由市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级及以上响应期间,市防指适时在市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级及以上响应期间,市防指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牢牢把握正确宣传导向,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防指应及时主动向市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动态,较大险情、灾情和人员伤亡等信息须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八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较大险情、城镇严重内涝等时,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宿州水文局等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市防指。

第二十九条 市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调度指令抄市防办。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启用行蓄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行洪时,由市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市防指,按照指挥长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市政府及省防指批准。

第三十条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地方防指督促做好防洪工程、重要设施巡查防守工作,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当河流湖泊预报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市防指督促有关县区及时组织防汛民工进行巡堤查险。

第三十一条 市防指适时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受灾地区检查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

第三十二条 当突发较大险情、灾情时,当地政府、防指须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市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度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水利、交通运输、城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行业)工程设施的一般险情抢护工作,严防险情扩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较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善后总结

第三十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后重建恢复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回收补充、水毁工程修复、卫生防疫、保险理赔、救灾款物筹集拨付等灾后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灾害发生后,市防指视情组织对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市防指。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三十九条 市防指对县区防指和有关单位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第四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灾害性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防办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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