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台高速宿州段“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13日2时45分许,京台高速公路宿州段徐州方向795KM+36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由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京台高速宿州段“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郸城县,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9月21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有效期至2016年9月21日,审验至2016年9月21日。事故时驾驶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2、陈**,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5月24日,发证机关: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现准驾车型:A2,审验至2017年5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24日。事故时驾驶鲁Q4889A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RQ62挂号半挂车。
(二)事故车辆乘车人员情况
1、霍**,女,1972年5月3日出生,系从怀强妻子,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郸城县,事故时乘坐由从**驾驶的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2、闫**,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郸城县,事故时乘坐由从**驾驶的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3、霍**,女,2015年10月4日出生,系闫*的女儿,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郸城县,事故时乘坐由从**驾驶的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4、胡**,女, 2016年1月7日出生,系从**孙女。事故时胡**乘坐由从**驾驶的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5、从**,女,1998年2月20日出生,系从**女儿,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事故时乘坐由从**驾驶的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事故中受伤。
6、霍**,女,2010年9月6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郸城县宁平镇。事故时乘坐由从**驾驶的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车辆情况
1、豫PB3350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从**,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17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审验,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DH201541011607001834,保险期至2016年11月23日24时止。该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事故时实载7人(含一名九个月婴儿和一名六个月婴儿)。
2、鲁Q4889A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山东省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3月6日。2016年3月3日在临沂市华威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至2017年3月7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保险期至2017年3月10日24时止。该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事故时实载2人。
3、鲁QRQ62挂号“瑞江”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山东省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该挂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保险期至2016年10月20日24时止。
(四)道路及环境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京台高速公路徐州方向795KM+360M处,距京台高速与泗许高速分道匝道口68米,路边护坡垂直高度1.5米。
2、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沥青路面,道路分向行驶,单向路宽11.8米,设快车道、慢车道、应急车道;设有中央隔离护栏及路边护栏、隔音墙;指示标牌与路面标志、标线符合规范。
3、事发时当地天气晴朗,道路通行状况良好;该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车辆照明灯光能够满足通行需求。
(五)技术鉴定情况
1、从**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从陈兆田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依据豫PB3350号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皖司龙鑫[2016]痕鉴字第294号鉴定意见:豫PB3350号小型轿车为倒向行驶,事故发生时的瞬时速度约为8-14KM/h。鲁Q4889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RQ6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瞬时速度约为86-90 KM/h。
3、依据皖司龙鑫[2016]痕鉴字第295号鉴定意见:鲁Q4889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RQ6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右前照灯、前保险杠加装的氙气灯因碰撞缺损,无法确认是否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左前照灯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后左转向灯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后部示宽灯、后右转向灯、后左及后右制动灯不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鲁Q4889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轴、二轴制动系不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三轴制动系处于有效工作状态;鲁QRQ6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制动性能不合格。
依据宿州市神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UZ071160715003000):鲁QRQ6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路试制动MFDD不合格。
4、依据宿州市博文停车场过磅单及宿州市路路通公路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遗留货物重量证明:鲁Q4889A、鲁QRQ62挂号半挂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货总重51.62吨,所载货物35.8吨,该车核定载质量:30吨,超过核定载质量:5.8吨。
(六)管理情况
根据宿州市高速一大队当日勤务记录及巡逻警车GPS信息,12日晚20点前,所辖三个中队按路段分别在宿州南至君王服务区、宿州南至宿州道口、宿州道口至符离服务区进行巡查与值勤;晚20点至早8点,由三个中队分时段对上述路段进行巡查与值勤。凌晨0时至3点值勤中队为一中队;事故发生时,中队值勤人员张*、刘*沿京台高速君王服务区至宿州道口段巡逻,刘*、马**在宿州道口处值勤。在当日勤务中,没有出现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或延迟出警的情况,符合工作要求。
(七)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情况
1、依据《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同正行公估[2016]07216号与07217号)对两台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为¥182386元(已扣残值)。
2、依据安徽交控集团宿州处安全和路产管理科事故路产损失说明,事故共造成路产损失¥61895元。
3、依据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关于霍**与从**住院治疗费用单据,合计为¥129473元。
4、事故造成从**等5人死亡,依据安徽省相关标准5人死亡赔偿金约为¥220万元。
5、以上4项合计,此起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约257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7月13日2时45分许,从**驾驶豫PB3350号小型轿车车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驶至京台与泗许高速互通立交京台高速路面北约30米处,从**停车后开始倒车;在795KM+360m处,与陈**驾驶的正常行驶的鲁Q4889A、鲁QRQ62挂号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豫PB3350号车驾乘人员从**、霍**、霍**、闫*、胡**5人当场死亡,霍**、从**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设施及鲁Q4889A、鲁QRQ62挂号半挂车所载货物受损。
13日2时58分,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接市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出警,并通知所辖二中队与宿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接报后,市交警支队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赵琳副市长、市公安局张晓东局长、市安监局尤计富局长等相继赶到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目前,善后工作已经结束。经评估,此次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渠道通畅;各项应急响应迅速,救援措施实施到位,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较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整个应急处置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从怀**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当事人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查明,该事故是一起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从**,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追究责任。
2、霍**、闫*、霍**、胡**、从**、霍**六人事故中无责任。
3、陈兆田,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葛**,山东省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车辆隐患检查治理及员工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不力。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之规定,建议由临沂市有关部门对其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东省临沂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严,对所属车辆制动性能存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对所属员工日常教育培训不到位,司驾人员存在超载行驶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45条之规定,建议由临沂市有关部门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纳入属地运输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建议责成该所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设有安全生产与路面巡查制度,当日相关勤务安排符合规定,没有发现人员漏岗及擅离职守情况。该大队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与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高速公路路面管控
高速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勤务安排,在皖苏、皖豫等省级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增加临时执勤点,对辖区严格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科学调配警力,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加强上路车辆特别是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为的打击与查处,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控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和督促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企业车辆隐患检查排查和司驾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效。加大对营运车辆的管控力度,强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制度落实;加强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检查,抓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严厉打击超员、超限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强道路安全通行保障
通过在高速公路沿线、立交桥、枢纽、服务区等区域增设宣传条幅、交通安全提示牌、发放宣传材料等措施,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平台及时发布路面信息,遇恶劣天气时,利用LED可变情报板与车载LED提示牌等方式及时发布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