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03383/202005-00033 信息分类: 灾后救助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5-12 09:03
文  号: 宿民发〔2016〕25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5-12 09:03 编辑: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指导标准》的通知

宿民发〔2016250

 

各县区民政局、各园区社会事务局(部):

   现将《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实施.



                              宿州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2

 

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灾害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灾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紧急转移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生活救助按每人20/天的标准予以保障;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粮、衣被、饮用水等生活保障物资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

(二)标准。按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发放,并妥善安置遇难者遗体。

三、过渡性安置

(一)对象。灾后因灾无房居住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亲靠友、邻里互助、集中安置等方式灵活进行安置,鼓励自行安置。

(二)标准。确需政府集中安置的,尽量利用闲置公房、搭建过渡安置房或者政府出资租赁房屋予以安排,并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确保安置点群众有饭吃、有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热水洗澡、有病得到及时医治。

四、过渡性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居民唯一现住住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房屋倒塌,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房屋严重损坏,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倒塌的,房屋有一定损坏稍作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纳入恢复重建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房恢复重建(含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2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1万元

2、损坏房屋维修(含严重损坏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0.6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0.4万元。

以上补助标准只是户均标准,各县区在确定实际补助金额时,可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酌情上下调整。对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应当予以兜底保障,实施政策叠加。

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因灾一般损坏房屋的,视情予以款物救助。

六、冬春救助

(一)对象。冬寒、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农村受灾群众。

(二)标准。按照人均270元的标准测算分配,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对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残疾人家庭优先考虑。

本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救助标准另有规定的,且高于本标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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