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标准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02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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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受灾群众救助)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等。
一、灾害应急救助
主要帮助受灾群众特别是紧急转移安置群众、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分配标准:按人均300元进行测算,县(区)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给予适当补助。
分配标准: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后,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以及因房屋长期被水浸泡无法返家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分配标准: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以上,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测算,县(区)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四、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
对纳入倒房重建和损房修缮的受灾群众给予补助。
分配标准: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房屋一般损坏每户2000元。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分配标准:按人均60元进行测算,县(区)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安排补助资金。
分配标准:按人均130元进行测算,县(区)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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