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目录
来源:宿州市安全监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27 09:33
编辑:安监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立案责任:安监部门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责任:安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安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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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强制 | 登记保存证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
1、立案责任:安监部门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责任:安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安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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